近日
昌平警方继续加大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力度
再次查处多起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
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警示1
2月25日,小汤山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马坊村一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2
2月26日,南口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虎峪村一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3
2月27日,马池口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上念头村一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规提示: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昌平区安居通)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主动通过“昌平区安居通”小程序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职责;同时,承租人也可通过“昌平区安居通”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个人信息,以实际行动助力平安昌平、平安北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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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安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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