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特殊条款的有效应用,也彰显出不可或缺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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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新华社

|阳晨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命案积案攻坚,对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336人,伸张法治正义。

在这一组看似寻常的数字背后,是力挽狂澜、重若千钧的正义之举。336人被依法核准追诉,意味着这些“漏网之鱼”,仍将进入法律追究的射程之内,没有谁犯下滔天罪行,还能躲藏在“隐秘的角落”,像无事者一样生活和工作;发案超过20年的命案,也将因为追诉程序的徐徐启动,重新在法律探照灯下“原形毕露”,人们期待的真相,最终会浮出水面。而对命案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也将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后,听闻正义法槌落下的雷鸣之音。

诚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就算是最严重的命案,法定最高刑可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后,一般也就不再追诉了。如果已经追诉的,还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还是尽可能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

的确,发案年代久远,随着时间推移,大量证据已经湮没,多年后重新启动追诉程序,容易出现错误;办案不是游戏,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永久封冻一些积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一般而言,时间越久,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越低,立起一面追诉时效的“时间后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这种法律上的宽宥,并不适用于全部案件,对于少数命案积案,特别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们犯下的罪行过于严重,如果因为善于“躲猫猫”,就能逃脱法律的严惩,那么对受害者而言极为不公,更是对正义赤裸裸的嘲讽和挑衅。

客观来说,这类犯罪分子,往往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连刑事追诉都无可奈何,不啻一种“纵容”。对社会公众而言,此类特殊人群的存在,等于身边放置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

所以,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明确了一个“兜底条款”,如果20年以后,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特殊追诉条款的存在,在普通追诉时效条款最大限度体现人道与宽大、确保效率与效益的同时,编织了一条特别坚固的防护带,预留了维护法治的保底手段,以避免少数罪行严重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而追诉规定须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这种程序上的“顶格”设置,也能减少特殊追诉的滥用,避免将追诉时效制度空置和虚化。

从司法实践看,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特殊条款的有效应用,也彰显出不可或缺的“震慑力”。

2024年年初,一件长达31年之久的悬疑命案,在江苏常州公安刑警的努力下终于告破,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抓获,即得益于“核准追诉”。

当然,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命案积案,并没有“过期”一说,任何时候都“在线”。公众关注的“南医大女生遇害案”,犯罪分子马继钢虽东躲西藏,也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对命案积案展开攻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少数罪行严重者核准追诉,唤醒沉睡已久的正义,给受害者及其家人以最大慰藉,也给公众吃下了法治的定心丸。

撰稿 / 阳晨(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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