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条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2025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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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解读
本条解释属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后一条涉及实体规定的法律条文,主要为保障离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其主要规定了离婚后,存在年老、残疾、重症等情形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获得生活必要的经济帮助,从而保障基本的生存需求。
该解释规定的法律内涵较为简单,对条文的理解重点需要把握其适用的条件:第一,离婚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离婚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离婚后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分割的共同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均属于本条解释规定的内容;
第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离婚另一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在保障自身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足以为对方提供援助。
第三,受援助方具有主动性。生活困难的一方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给予援助的法律诉求,因为人民法院在诉讼纠纷中属于中立的存在,对于一方需要帮助的,不能在未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适用本解释的法律规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证据问题。人民法院在离婚一方提出请求帮助的申请后,要求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住院记录、药费清单、残疾证明、就医记录等,以证明生活困难的情形。同样,法院对于证据的收集会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在审查提供的证据后,人民法院会确定帮助的形式和数额。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存在多种多样的帮助形式。例如,提供住房、一次性支付资金或者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等。如果是支付资金,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生活困难方实际需求、对方的经济能力、本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适当的数额,确保既能满足困难方需求又不能让另一方为此陷入生活困境。
若双方能就帮助的具体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若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若判决后对方仍然不履行的,受帮助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该条解释的出台让离婚经济帮助正式进入法律,对于因重大疾病或者年老等原因致使离婚后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可以通过离婚经济帮助获得救济。新的司法解释之前,部分地区也会有类似的判决,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判决。新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法律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空缺,是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