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街道办事处不久前公开招聘6名环卫工,要求年龄不超过35周岁,网友热议“年龄卷翻天,环卫工只招90后”。该街办工作人员回应称,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环卫工作,认为只有年龄偏大的人才来做环卫。殊不知正是招聘方戴了浓墨有色眼镜,认为35岁以上者已不适合做环卫工作。招聘方接着又解释,本次招聘岗位含垃圾桶搬运转运事项,工作强度较大,体能要求较高。其实这同样没有说服力。且不论常州早就实行垃圾桶机械化托举倾倒,广州迟早也能实现,就论把35岁以上的身强力壮者直接挡在招聘大门外也直接损害了就业公平。

  还好,该街办后来接受了网友意见,很快修改了招聘公告,应聘者年龄条件改为“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然而近年来,我国招聘市场性别、年龄、学历等歧视现象远非个案,媒体披露屡见不鲜。如东莞某乡镇下属事业单位招聘2名工作人员,要求博士毕业,构成学历歧视。又如上海某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招聘调解员,要求男性年龄上限50岁,女性40岁以下,构成性别与年龄双重歧视。再如河北建工集团某财务岗位招聘,要求男性本科学历、女性研究生学历;北京某街道城管执法岗拟录用北京大学女性博士,均构成性别与学历双重歧视。

  社会公平影响着社会和谐与稳定。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部分。招聘市场中性别、年龄、学历等歧视现象带来的就业不公平,需要认真探讨解决。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已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但实践中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和处罚存在模糊地带。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建议修订法律,通过完善细节来有效禁止年龄、性别、学历等歧视性做法,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全国政协委员甘华田两会期间建议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多元评价体系,推动党政机关、国企带头摒弃年龄、学历、性别等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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