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经济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面想将阶段性谈判成果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又想将未能协商的内容留待将来进一步磋商,从而保留最终是否完成交易的决策权。

民法典回应上述交易实践需求,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虽然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但它却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和本约合同既紧密关联又相互区别。

那么,如何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呢?

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但是,这个要件也是包括本约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都应当具备的,单纯从这个要件只能判断出预约合同是合同,不能判断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从交易过程和目的分析,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订立本约合同,从而最终完成交易。因此,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最根本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预约合同以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为目的,订立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义务的结果;预约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具体确定,仅指当事人就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标的内容达成一致,预约合同内容具体确定的范围小于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合同为目的,区分二者的最简单方法,就是在认定二者均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考查是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且就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标的所达成的内容具体确定。如果合同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且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但约定了标的、数量的,一般应认定为本约合同。



民事主体有时不订立书面形式的预约合同,而是以交付定金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此种情形下,如果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也应当认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本约合同,但一方依照预约合同的内容实施了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价款等行为且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其行为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感兴趣的朋友请看下期:《如何认定违反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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