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这一金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

「法律解答」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快速解决小额劳动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还能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起诉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对一裁终局适用数额予以明确,避免引起纠纷。

笔者认为最终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首先,一裁终局制度的设立,如上所述能够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存在滥诉的法律风险。而在劳资关系之下,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对法律理解有着天然的不足,因此不能过分要求劳动者作出合理合法的诉请。况且,劳动仲裁并不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收取费用,故而更不能排除劳动者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据此,倘若按照劳动者的诉请为准便很有可能导致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

再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可见,这里的金额是指单项的,且是由裁决金额所决定的。

首先,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作为判断标准,由于劳动仲裁案件不收费用,很容易出现劳动者漫天要价,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现象,这将使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参考来源:《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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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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