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王逸超律师解答: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目的、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合法性、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转账,可以构成债务人的配偶有与债务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若无法举证证明其名下账户实际由债务人支配使用并证明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王逸超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产生的债务,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逸超律师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劳动纠纷,民商事案件等具有丰富经验。现为温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例”。2022年优秀法律援助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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