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自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听听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怎么说。

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

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保持了原有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稳定,也新增了如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修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等。

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定义,使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值得关注的是,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坚持“保护第一”

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总则”部分从12条增加到22条,做了大幅修改完善。

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针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拆大建、违法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

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通过法律制度更好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特别是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比如,新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新增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加大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等,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

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法律责任”章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违反文物保护行政许可规定、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历史风貌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从原先最高处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责令承担相关费用,辅以降低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增强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调整了文物流通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由原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文物行政部门;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出牙齿”;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

“特别是,针对有的地方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新增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说。

明确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

近年来,流失境外中国文物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让流失文物归还到原属国,是对历史和文明的尊重。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此次修订,在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中新增1条,即第八十一条,提出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相关专家表示,这不仅向国际社会声明了我国秉承与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基本立场,即“非法流失文物必须得到返还”,同时也为后续开展具体文物的追索或返还行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文物出境进境”章确立的文物出境、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不变,新增明确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非法进境文物的审查和报告职责。

链 接

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考古发掘”章确立的考古发掘审批,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发现文物报告制度,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等制度保持稳定,重点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新增“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明确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新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在法律施行首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秦直道遗址、宏觉寺、云冈石窟、禄米仓、泰山石刻等,文物价值重大。从受损情形看,既有严重损害风险,也有文物本体毁坏、破坏历史风貌等严重损害情形。案例在综合履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运用模拟修缮方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案例,也有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手段,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梯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的案例,不同方式之间协调互补、层层递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凝聚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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