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5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3-2024)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36家期刊2025年第1期法学要目。

《中国社会科学》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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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

1.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路径拓展

作者: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正处在规则形成期。基于风险的法律治理路径的“简单化”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需求“复杂化”存在矛盾,我国既有立法实践进行的本土化改良仍无法克服其固有局限。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进入系统集成阶段,围绕实现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治理主旨,要引入适应性治理理念统筹安全发展,应对人工智能多重属性构成复杂系统的治理需求,并高度容纳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未知前景。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适应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框架、方案、工具,拓展形成符合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技术产业基础与发展目标的法律治理路径。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风险;分级分类;关键人工智能;适应性治理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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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研究】

1.序言: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当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在为新质生产力注入新动能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不断重塑社会关系、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社会变革,进而为法治建设带来新的复杂课题和重大挑战。这对学术研究既提出了新的艰巨任务,又带来了难得的时代机遇。

2.中国人工智能算力产业发展的规制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作者:周辉、闫文光(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力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要素,也是监管人工智能的重要工具。算力治理具有二重性,既要促进算力创新发展和安全供给,又要通过算力规制有效控制人工智能风险,算力治理的矛盾和张力客观存在。研究发现:(1)算力产业发展的资金、能源投入需求大,需要建立发展激励制度以实现资源有效供给;(2)算力产业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软硬件供应链脆弱,需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以实现风险可控;(3)算力产业发展的高投入特性容易形成竞争壁垒和市场垄断,需要通过反垄断制度保障行业健康发展;(4)算力产业发展对技术标准和互操作性要求高,需要加强国际沟通与协调,用好涉外法治的工具箱。基于算力产业发展的制度需求,通过调控激励制度实现资源配置的均衡、加强算力安全以增强人工智能安全、调控算力市场竞争以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秩序、加强算力领域涉外法治以推进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等方面提高算力规制的效能。提出破解算力产业发展与算力规制的矛盾,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深度融合,需要构建算力产业发展与规制的平衡机制,进行必要性评估,确有必要时才介入和调控算力的资源等制度要求;即便确有必要进行规制,也应坚持差异性监管,针对大模型大企业可以做专门性制度要求,对一般主体做基本要求,对中小型主体可以豁免部分要求;规制应进行整体性布局,整体考虑算力产业发展的社会价值与其他约束性目标背后的公共价值;规制要注重协同性推进,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主管安全与发展,建立敏捷包容、取向一致性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力;价值二重性;规制困境;制度需求;平衡机制

3.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争议焦点问题探讨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尽快明确包括版权规则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对策提出了要求。中美两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版权争议焦点不同,反映出版权或内容产业的不同发展现状。版权法与技术发展有相互促进、相互调适的作用,这些争议发生的根源是传统版权内容产业与人工智能新技术产业间的利益博弈。为引导科技文化交融新产业模式的健康发展,版权法宜确立非欣赏性文本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并按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规则予以应对。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争议;合理使用;可版权性;产业利益博弈

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态风险及适应性治理

作者:谢潇、罗世杰(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标志着人类社会进一步向强人工智能时代迈进,随之而来的不仅有对“奇点”的期待,还存在着对技术治理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的隐忧。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可阶段性刻画为“初始-结果-衍生”三层表征,且其具有动态特性,具体可解构为复杂性、不确定性与高流动性。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风险,传统治理体系面临治理思维、治理工具及治理体制等方面的困局。而出于技术发展与风险规制的协调目标,适应性治理成为其中应有之义:既突破传统治理困局、灵活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风险,又不至于过于冒进、破坏治理体系整体稳定。具言之,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风险适应性治理体系包括如下内容:治理思维方面,强调动态风险的分配正义;治理工具方面,制度伦理化与生态科技化并行;而治理体制方面,以合规、赋权与监管作为不同阶段风险的主要治理机制,构建多元主体分层行动网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动态风险;适应性治理;科林格里奇困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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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热点_低空经济研究专题(二)】

1.面向未来的城市空中交通法律规制框架

作者:贾圣真、姚怡行(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城市空中交通(UAM)是指在城市低空空域内主要利用电动垂直起降、短距起降航空器以及相关系统设施实现载人载货空中运输的活动。中国UAM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UAM发展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UAM系统的优势与风险是制定相关法律规则的现实基础。面向未来的UAM法律制度,应秉持包容审慎、动态安全、智能高效、综合协同的理念,构建要素保障、交通管理、产业政策、市场监管、技术标准等五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支撑的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UAM法律规制框架。

关键词:城市空中交通;规制理念;规制框架;低空经济;通用航空;交通法

2.中国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理据与图景

作者:张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低空经济是一种跨度大、链条长的综合性经济业态,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市场和政策的双轮驱动,中国低空经济立法应采取“领域法”范式,并积极回应技术驱动的特征。在立法理据上,应首先明确低空经济的概念内涵,确立平衡“放松”与“管制”的法律规制逻辑,并通过宪法教义学揭示该领域以飞行服务绝对安全为前提、以低空空域合理使用为基础、以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根本的整体法价值秩序。在立法图景上,中国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法作为低空经济领域基本法,以保障与激励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为核心目的,理念上坚持安全与创新的理性平衡,内容上重点关注对政府公权力配置的优化,并通过责任条款来实现公法与私法的机制协同。

关键词:低空经济;低空空域;合理利用;行政监管;促进法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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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与数字治理】

1.汉魏时代的“教令”与地方行政

作者:朱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汉魏时代,郡太守经常会主动发出“教令”或在对僚属提出的建议予以认可、修正后拟定并发出“教令”。由于郡太守与属吏之间的关系类似君臣,“教令”的执行力往往会相当可观。如此,因为地方官府与中央在为政思路上未必始终一致,“教令”在推动中央政令落实的同时也对朝廷统治之强固带来了冲击。朝廷对此当然有所认识并提出了某些救弊之方,但终因郡太守的位高权重和地方势力的持续增长而收效有限。

关键词:教;教令;地方政治;官僚政治文化

《广东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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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阐释:行政执法研究】

1.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执法地位分析

作者: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乡镇政府(街道办)被认为是不完全政府,基本不享有独立行政执法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需担负起更大的责任。以交由承接为主要方式批量向基层下放或移交行政执法权,成为近年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执法地位和作用的通行做法,并得到相关立法的支持。这一授权基层的做法奉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逻辑,虽然可起到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地位的作用,但也存在单向性、非稳定性和非规范性问题。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和行政执法体制纵向改革部署赋予了基层独立的行政执法层级地位,这构成了强化基层行政执法权的基点。这一新定位应得到宪法和组织法上的确认,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将交由承接事项通过修改单行法加以固化,同时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执法保障。

关键词: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执法体制;基层治理;纵向配置;组织法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路径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全面践行依法行政,需要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亟须基于系统观念,从行政体系内部、外部展开整体性推进与前瞻性整合,既重视对行政的控制亦重视对行政的激励;既强调专业性监督的积极功效亦谨慎对待非专业性监督的过度介入,从而使行政执法监督的过程能够得以体现法治要求,并通过完善行政法规范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行政体系内部的推进路径强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重构与完善,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补强因监察体制调整而缺失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内容。行政体系外部的推进路径强调应强化人大监督的实效,以法治的方式及法律修订的举措控制与激励行政执法,而行政检察监督则应以关切公众对良好行政的期待为主,宜从整体上对行政执法作出监督并提供改进建议。系统观念重申内外路径的结合,重视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整体协同。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外部监督;良好行政;系统观念

3.非法经营罪的行政法限缩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典型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的泛化和滥用一直为刑法学界所诟病。又因为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堵截条款上明确的行政依赖性,非法经营罪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密切关联,这就使对该罪的限缩不能仅从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讨,还需要行政法的外部支援。鉴于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国家借由刑罚对经济和市场予以干预,将此罪保护的法益限定于以行政许可为代表的市场准入秩序相较市场基本秩序更为适宜,也更能确保刑法和行政法在国家干预经济问题上的立场一致和边界统一。相应的,作为非法经营罪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首先需接受《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实质与形式合法性的检视,其次还要根据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区分,对能够作为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再进行类型区分。上述检视的前提是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合法与有效都应进行实质审查和独立判断,由此才能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判断不至落入行政权之下。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法益;市场准入制度;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

《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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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对《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评价及中国的因应策略

作者:李轩(东北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经过世界贸易组织多年的努力,2024年2月,《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被宣布正式达成,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投资谈判领域中的重大突破。该协定在促进资本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全球治理、缓解“南北不平衡”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随着该协定的逐步完善和落实,全球更多的经济体将会受益于它带来的红利。但是,该协定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诸如协定执行成本巨大、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等。中国作为该协定的主要发起国,要加强投资便利化的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积极履行国际承诺,为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制度建设;启示

2.WTO《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透明度条款及我国实施方案

作者:杨欣(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内容提要:《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旨在提高国家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外国投资审核程序,创造规范性、便利化和高透明度的投资环境。透明度措施是该协定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通过投资信息公布、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投诉评论机制构建等措施着力提高国际投资透明度。我国不仅是该协定谈判的坚定引领者,也是该协定履行的积极行动者,加入该协定以来,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便利投资环境,提高透明度水平。然而,当前我国在国际投资透明度立法体例、国际投资透明度具体要求以及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方面均与该协定透明度要求存在差距,应当从修改立法体例、完善具体要求以及完善国际投资单一窗口等3个方面探究我国投资透明度措施与该协定条款的良好衔接方案,构建高度透明、高效便利的国际投资环境。

关键词:《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投资便利化;透明度

【自贸区研究】

1.中国特色自贸港立法权行使路径研究

作者:刘云亮、卢晋(海南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自贸港实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亟需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创新保障。自贸港立法权行使不仅需要创新自贸港法规内容体系,而且更需要创新自贸港立法路径,这充分彰显自贸港改革开放与立法创新法治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尤其凸显自贸港立法权行使路径创新与自贸港法规体系构建的新颖性。自贸港法规制定权、调法调规变通权和自贸港立法授权成为自贸港立法权行使路径创新渠道,促成自贸港立法权能拓展新内容。自贸港法规制定权需要对标国际经贸规则。自贸港调法调规聚焦适用具有更多实用性和先行性的领域。自贸港立法权行使不仅聚焦自贸港法规内容的制度型开放,立法内容致力于促进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而且注重自贸港法规的合宪性与改革创新相融合的立法监督机制协同推进。敢于变通和创制立法,遵循立法授权,成为自贸港立法权行使路径规制,更是当下加快实现封关运作的立法及调法调规的需要,确保自贸港扩大制度型开放、融入国际高水平自贸网络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立法创新;调法调规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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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

1.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的规范阐释与制度构建

作者:叶林、钱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但相关规则需要解释和补充。审计委员会被置于强制与自治的交织中,新《公司法》对其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强制性要求。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但其职权不仅区别于“审计”,也与我国既有实践中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存在差别,其在承接监事会职权时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造,聚焦于财务监督职能。针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目前区分公司类型的做法较为可取,但未来还需要在灵活性和任意性等方面设计特殊规则;而审计委员会的选任方式可以采取“董事会提名成员、股东会确认”的方式。最后,审计委员会原则上以集体会议方式行使权力,因而需要对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享有收集信息的个人权力,实现监督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新《公司法》;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监督权;人员组成;议事规则

2.公共性算法制度的价值、环节与建构路向

作者:陈皓(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性算法制度是由政府主导,通过算法设计、运行和规制,构建算法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保障公民权利,优化算法结构,促进技术公平。随着人工智能的大范围应用,算法作为其背后的技术单元因其机制不透明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焦虑,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尤为明显。通过对公共性算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能够化解相关焦虑、增强数字时代下的各方互信。从数字政府建设的角度出发,公共性算法制度建构具有三个方面的实践价值:即,政府决策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升、政务服务成本与交互的双向优化、政府监管从一般到特殊的智能联动。而就公共性算法制度建构的运作环节来看,其也能够实现各阶段上的理性贯通:在喂养模型阶段,能够在数据治理保障下进行语言训练;在双向交流阶段,能够实现人机相互补充下的实质正义;在价值导向阶段,能够以例如公平、透明、可信等多重基本原则来保证算法的公共属性。公共性算法制度的建构需要通过准入阶段合理设计、建立多元协同机制、强化数据监督三个方面来实现。

关键词:算法焦虑;公共性算法;制度建构;数字政府;算法治理

【生态文明建设】

1.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中的专家参与机制: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作者:陈海嵩、豆中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专家论证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和基本制度,能够借助科学权威增强划定成果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存在过度依附行政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工作自主性不强、论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以法治化路径完善生态保护红线专家论证制度。应提高立法层级以补全法律规范,明确专家论证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独立的法律地位,为专家成员提供完备的权利保障,强化专家论证意见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划定成果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应细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与规则设计,完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专家论证;法治路径

《河北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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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思考_养老服务与灵活就业】

1.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困境与对策

作者:冯辉、贺小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代表,中国关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也存在着程序重于实体、形式重于实质、立法重点与实践需要有所偏离等困境。应以实质公平为理念,促进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平衡,在尊重平台组织管理权力的基础上激励其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规制平台的利益分配权和劳动规则制定权,强化平台利益分配和规则制定的公平性;完善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和纠纷解决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

关键词: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利益分配;劳动规则;实质公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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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逝者能够拥有权利吗?

作者: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道德重要性才有可能推导出权利。死者拥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的多样性,除了自然生命,人还有延伸生命和传记生命。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死者才直接享有权利,其生前的诸多期待才能以法律权利的名义获得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尊严;权利利益论

2.企业数据流通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流通利用才能创造更多价值,企业数据流通意愿不足及相关法律框架缺失已成为掣肘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数据流通面临法律困境、激励困境与技术困境,分别表现为现行法律对数据流通的抑制作用;缺乏有效激励和监管机制;技术标准缺失、数据处理能力不足以及数据安全防控难题。为此,立法者应当有效权衡数据持有者的私人利益与数据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系统构建企业数据流通法律框架,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以缓解数据流通的法律困境,通过新的数据立法解决激励与技术难题,以推动建设即时、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生态。

关键词:数据流通制度;企业数据流通;数据流通困境;数据访问

3.新质生产力发展中促进数据流通的法治挑战及应对

作者:陈兵、郭光坤(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优质要素,其关键在于依法促进数据有序有效流通。在数据流通中需统筹好“赋权保护”与“行为规制”两种理念与方式,前者侧重以赋权激励来释放数据价值,后者通过设定数据行为的不当性识别基准来框定数据正当权益的边界,两者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逻辑和保护法益,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实现发展动能。促进数据流通须平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高水平安全基础上激励和支撑数据高质量发展。这需要从数据要素特征着力,鼓励数据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以公平竞争来保障数据的流通共享,进一步完善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开数据保护规则,树牢数据领域以“公开换保护”的理念和基本原则,让数据在有序流通中释放加乘效应,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数据流通;数据竞争;公开数据保护

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研究

作者:王姝文(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现代化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中,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最新的理论范式。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的类别股制度在优化国有企业股权治理、促进国有企业资本融资和确保控制权方面展现了较强的功能属性。在“股东平等原则”和“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下,应当注意类别股与传统法理及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类别股的正当性和公司制度价值。在《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框架内,对类别股的股权内容、适用范围、发行程序等环节进行差异化设计,探索建立类别股“异议申诉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类别股与普通股东、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法治现代化路径确保国有企业功能价值与经济价值有机结合。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类别股;国有企业股权治理;股东平等原则;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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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改专题研究】

1.修改《监察法》的原理、原则与建言

作者:吴建雄、邝山子(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内容提要: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蕴含着具有“发生学”意义的政理、哲理和法理。其政理为“保持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高度自觉”,其哲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其法理为“以良法引领推进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政治为统领、以人民为本位、以问题为导向、以系统为理路。新修《监察法》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研究成果和实务部门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法治原则,增强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效性。其进一步完善可通过未来修改《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方式,从党的领导、纪监一体、监司衔接、行贿惩治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修改监察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思路建言

2.省级监察委员会立法权问题的法治省思

作者:王圭宇(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然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背景下,是否应当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便成为一个亟待回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且形成了“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不同的观点。立法权限的转移、立法效率的考量、观照地方实际、立法中的“配备”惯例、监察机关系统纵向上的领导关系、纪检监察联合发文的需要等支持理由,为主张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享有监察规章制定权的观点提供了充分论证。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具有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正当性。基于监察法治原理,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既需要从实体层面提供解决方案,又需要从程序层面进行程序设计,还需要构建监察规章的双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确保地方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监察法;省级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监察规章;法治

【法学研究】

1.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保护的挑战及刑法应对

作者:聂立泽、王祯(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应用,数据安全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数据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传统模式选择以数据主体为锚定权利的基准,在赋予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建立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的数据安全制度。但不得不承认,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这种基于数据主体权利的数据保护模式逐渐表现出认知与结构性困难,需要从路径选择上进行转变。相对于以数据主体权利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刑法可以从风险的角度考虑,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理论参考,从承认数据主体具有完全理性转变为承认其具有有限理性,将数据安全保护的主要关注点从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转移到数据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此外,在数据安全保护的实质层面上,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数据法益的行为可以概括为行为人利用或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的行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演化、运行过程中“自主”实施的行为。刑法应以风险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已有规定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评价。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预防;数据安全;刑法规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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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作者:温世扬、刘昶(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即便权利人具备事后与身体再度结合的意思,也仅构成法律上的物,通过承认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即可解决问题。“行动自由”意指物理活动的自由,以可视化的身体为载体,与其他物质型人格权相同,应根据损害结果确定客观层面的民事责任要件,无须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利益衡量。非法搜查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故纳入行动自由的保护范畴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民法典;身体权;一般人格权;物理完整性;物理活动自由

2.《民法典》信用权益的解释:文化拘束与私权观照

作者:刘道远(海南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对自然人信用利益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该种新型权利类型的立法态度。一方面,我国传统信用制度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信用秩序之维系依托儒家宗族与熟人共同体的身份信赖,这种人格信用模式内含非正式规范的种种局限。另一方面,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带有较强的行政主导特点。这些均对信用权益的解释构成了隐性拘束。在此语境下,急需于私法领域强化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通过《民法典》条文解释确立信用权的法律地位。信用权符合具体人格权的权利构成基本要求,其权利主体确定、权利客体清晰、权利内容丰富。另外要明确信用权权利属性中人格属性的核心地位,充分肯定信用权纳入人格权体系的合理性。

关键词:信用权;信用文化;具体人格权

3.《民法典》视角下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损害清算规则

作者:尹志强、尚怡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实践中,集团贸易、委托代建等场景存在如下特殊违约情形,即基于合同赔偿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偶然转移至第三人,此时,第三人虽有损害但对违约人无请求权(或请求权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合同赔偿权利人虽有请求权,但无差额损害。我国《民法典》侵权、债权转让等既有制度难以完满解决此类第三人救济问题。因此,为了矫正违约损害偶然转移产生的不公结果及发展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高效审判机制,可借助规范损害概念将第三人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视域,并通过任意性规范、合同漏洞补充规范等工具调整赔偿权益的内部移转,从而在一元模式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法治特色的第三人损害清算规则,即合同赔偿权利人可向违约人请求第三人遭受的损害,但需将赔偿权益移转至第三人。同时,为限制规则适用范围不当扩张,应将“第三人无请求权或请求权难以更好维护权益”“第三人损害可预见性”“损害的偶然移转”作为规则适用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损害清算;规范损害;漏洞填补;集团贸易;第三人救济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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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党内法规专题】

1.论党内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兼谈对党内法规研究困境的一点思考

作者:刘长秋(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温州大学)

内容提要:尽管无论在党内法规文本中还是在学者们的论著中都有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相应界定,但这些界定都存在不够准确的问题。党内法规应当被作如下界定,即党内法规是党内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具有特定名称、形式和内容要求,旨在确保党的纪律实施,并由党的组织强制力保障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党内专门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政治属性以及道德属性,因此呈现出与这三种基本属性相对应的法律性特征、政治性特征以及道德性特征。新征程中依规治党的必然性决定了党内法规研究必须受到重视,党内法规学虽已被作为法学的一门二级学科,但依然具备发展为独立一级学科的可能性。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法律性;政治性;道德性

2.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法治化构造

作者:张彪(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自我革命反映的是主体在主动意义上和自觉意义上的自我扬弃,在形式上与具有外部性的制度建构并不相融,但是它内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要求其必须通过外部制度规范予以实现。自我革命制度规范是党的内部管理规范,同时也与国家法律相互交织,具有典型的外部属性,因此其体系化的构建路径需要遵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当下的重点任务在于,对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民主正当性进行适当补强;在遵从党员义务本位的前提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规范属性。

关键词: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双重属性;法治化构造;党内法规

《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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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立法研究】

1.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厘正

——对“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用语的反思

作者:王志祥、郑伊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入罪和出罪涉及犯罪成立判断的问题。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中,形式判断解决合法性问题,实质判断解决合理性问题。不论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中,均涉及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且二者均具有入罪和出罪两方面的功能。通过犯罪论体系评价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是经过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后均应入罪的行为,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则既可以是经过形式判断后出罪的行为,也可以是经过实质判断后出罪的行为。概括而言,在犯罪成立判断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为“入罪需统一,出罪可择一”,而非“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关键词:形式判断;实质判断;犯罪成立;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2.犯罪概念对犯罪化立法的限制功能

——《刑法》第13条的立法论分析

作者:敦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考虑到刑罚的负面效果,持续进行的犯罪化立法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作为限制原则,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合宪性。由刑法的公法性质所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理解为对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共同体的危害。因此,那些处于私法领域的民事违法(违约)行为,应当被排斥在犯罪化立法的范围之外。而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则直接说明,凡是达不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具体贯彻这一要求时,可将拘役作为底线性的刑罚标准,并适当考虑刑罚的附随后果,而后借助犯罪学等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准确判断。为了有效避免司法的过度犯罪化,立法还应尽可能为具体犯罪设置明确的定量因素。

关键词:犯罪化;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立法限制

3.论刑法立法犯罪化的向度与限度

作者:张伟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刑法结构调整的需要,一定时期内立法的犯罪化仍然是刑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立法层面的犯罪化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与稳定为重要任务,预防性立法思维也将持续影响刑法修订。但是,立法犯罪化的现实合理性不能回避犯罪化可能带来的法治风险,要时刻警惕犯罪化对法规范体系合理性、公信力以及正当性的侵蚀。为此,有必要在坚持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将刑法立法的抽象原则细化为技术路线,即通过语言明确性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以责任补充性恪守刑法谦抑原则,以协商有效性实践立法民主原则。

关键词:犯罪化;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

《开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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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标识性概念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七)】

1.政法:作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

作者: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法”不仅是理解中国政治的标识性概念,还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政法”概念所指至少有三种情形:宏观意义上的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意义上的马列主义法律观和党对法治的领导权、组织建制意义上的各政法机关。而在日常实践中,“政法”这一概念集中指向意识形态和组织建制。特别是在组织建制上,“政法”概念被普遍使用。因此,在学术研究中,不仅需要研究政法语词背后的意识形态,更需要经验地研究各政法机关特别是具体案件背后的政法关系。只有积累足够多的政法经验,才有可能加以一般化,从而将“政法”提炼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

关键词:政治与法律;马列主义法律观;政法机关;政法法学;社科法学

《求是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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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专论】

1.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

作者:邓建鹏、李铖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满活力和勇于创新的主要成分,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面临一些制约其高质量发展的因素,这主要表现在政策环境、营商环境、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导致民营经济在实现技术突破、获取优质生产要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上存在相应障碍。为了更好地落实民营经济的平等主体地位、稳定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和信心、优化营商环境,需坚定不移地贯彻实质法治理念,从推动法律与政策协同共振、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四个重点面向,着力疏通和解决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加快实现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实质法治;营商环境;形式法治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1.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践检视与规范建构

作者:谭宗泽、胡晓航(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因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必要手段。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在运行过程中秉持行政优先的原则,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拘束性,并独立于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检视当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发现其存在约束效力不足、制发次数的非限定性、跟进监督机制不完善、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不衔接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制度功效,应当强化检察建议的约束力,确立一次制发为限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发后的跟进监督机制,促进检察建议内容与诉讼请求的衔接,以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实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约束效力

2.社会治理变革与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回应

作者:谭波(海南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治理变革本身是政策变化的产物和社会需要的反映,其呼唤法治方面的应对,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在回应社会治理变化的趋势。“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都有其特殊的含义与制度指向。行政法主体理论实际是整个行政法理论的浓缩,有必要在行政法主体理论领域对社会治理变革展开回应。这种回应对行政行为模式、行政法律责任的定位有着起始的带动作用,从而迅速构建起“主体-权限-责任”的理论架构,迅速实现“名-权-责”的深度统一。从理论回应需要关注的重点来看,需要精准框定党规国法衔接的重点领域,对政府的权责模式规范化“挤压”,通过“法法衔接”强化“共管共治”,合理配置私主体的社会治理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社会治理;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政府负责

3.比较法视阈下我国金融定期修法制度的构建

作者:王刚、黄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宏观金融研究室,中央财经大学纪委办公室)

内容提要:我国金融法律存在修改频率低、间隔长和幅度小等问题,导致法律供给及时性不足,法律与金融实践的适应性亟待提升。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建立金融定期修法制度,以适应金融实践发展需要。在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定期修法制度的过程中,除镜鉴不同法系成熟金融市场国家修法经验外,还宜考虑我国当前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制度短板,特别是长期未更新的法律制度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实践的适应性、匹配度不断下降等制约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科学划定修法范围和期限,理顺机构改革后党中央机关、立法机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权责,有序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定期修法;法律修改;金融立法;金融强国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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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

1.论中国国际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施余兵、庄媛(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国际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有助于中国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以更为主动的姿态引导国际海洋秩序变革、塑造国际海洋法规则,而且能够弥补西方语境下海洋法解释和适用的局限性,促使国际海洋秩序朝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国际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意蕴是指在满足中国性、自主性、知识性、体系性的基础上,顺应当下“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趋势并尊重国际海洋法的学科基础。在国际海洋法的渊源、海洋的安全与自由、海洋的保护与利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上,中国立场与西方主导的国际海洋法知识体系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因而建构中国国际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证成中国自身诉求、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必要路径。依据中国国际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涵及中国的现实需求,建构应当遵循“兼顾守正与创新”“融合理论与实践”“协调发展中国家身份与海洋大国需求”等三个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全球海洋治理;国际海洋秩序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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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创新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

1.“坚定法治自信”的多维度内涵

作者:付子堂、魏杰(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坚定法治自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坚定法治自信”这一重大命题体现了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是对新时代法治路径、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和法治精神的信心与认同的集中展示。法治自信涵盖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四个维度,是“四个自信”的具体落实与深化。道路维度的法治自信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理论维度的法治自信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实践性与人民性;制度维度的法治自信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著的制度优势;文化维度的法治自信扎根于五千年文明大国的深厚文化底蕴,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应当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坚定法治自信”这一具有主体性、范式性、时代性的法学理论命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自信;法治道路自信;法治文化自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法治自信的概念释义与理论证成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中国语境中,法治自信是指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全体国民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法治自信的理论证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法治自信的历史基础,法治自信源于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探索实践的巨大成就;二是坚定法治自信的未来要求,包括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和增强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法治自信的概念释义、历史基础和未来要求分别回答了“如何理解法治自信“”何以坚持法治自信”和“如何坚定法治自信”三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自信;概念释义;历史基础;未来要求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

——基于3016件涉平台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证研究

作者:王蓓、覃秋令(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9年间共3016份涉平台用工案件判决书,发现平台用工加剧了劳动关系的模糊化和隐蔽化,法官选择从属性标准的要件与要素时任意性较大,从属性标准的解释倾向不同导致裁判尺度宽严不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传统的形式审查理念存在弊端、从属性标准的适用规则不完善,以及两种相互矛盾的解释路径并存。未来需充分考虑平台用工的异质性,在理念层面对从属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则层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要件+要素”模式的一般标准,在司法层面明确个案价值平衡的特殊认定标准,以多层指标构建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

关键词: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认定标准;平台用工;特殊认定标准

【全球治理、国家治理与国家安全】

1.全球治理区域主义路径下国际海洋法治之变革

作者:李志文、熊奕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传统全球治理遭遇失灵困境,区域主义逐渐成为化解治理危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新路径。国际海洋法治价值亦随之衍化,海洋法治秩序观的“自由-安全”结构发生偏移,合作观中的“民主”与“私益”理念引发碰撞,责任观层面的“共同”与“区别”原则呈现等价表达。价值震荡内源于范式转变,海洋条约法治理在区域治理能力的提升过程中,汲取“分区”模式与“综合管理”模式的制度特色,实现“再分区化”转型;海洋习惯法治理受区域理念趋同的心理要素影响,部分旧有习惯法效力局部淡化,而时代性的新兴习惯法蓬勃兴起;海洋软法治理凭借成本与价值上的说服力,在区域协调中不断扩展。在此变局之中,中国迎来国际海洋法治身份转变契机,宜依循自区域至全球的路径,主动引领全球治理改革与国际海洋法治发展。

关键词:全球治理;区域主义路径;海洋法治;区域条约;特殊国际习惯法;软法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1.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的体系化思考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其核心目标是夯实公司信用基础、维护交易安全、鼓励投资兴业、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践行新公司法核心价值理念。公司信用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前提,而资本信用、资产信用与人格信用的脆弱是制约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致命短板。为更好地落实改革任务:一要推进股东认缴出资承诺的理性化,明确股东认缴出资承诺的公示公信效力,促进五年最长出资认缴期限利益新规的平稳过渡,激活柔性行政指导,完善司法救济。二要增强股东实缴出资义务的可诉化,完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压实瑕疵出资股东自身的民事责任,发挥发起人股东连带之债的出资监督功能,明确瑕疵出资股权多层次转让中的全链条的连带责任推定规则,强化股东出让已认缴、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的实缴出资担保义务。三要保障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信息的透明化,完善营业执照记载、章程备案、登记机关登记与国家企信网备案等四大信息披露工具箱。此外,公司登记是面向公众提供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共信息服务,因此注册资本的信息披露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可将全部备案信息转为登记信息,同时将登记信息分为绝对必要、相对必要与任意登记三类事项,从而实现公司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的大融合。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实缴制;股东责任;公司登记

2.ESG信息披露中的重大性标准

作者:耿利航、朱翔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公司可持续金融范式转型,ESG信息披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自愿的ESG信息披露市场实践面临披露有效性欠缺的问题,发达资本市场形成了推进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的趋势。信息披露制度以重大性标准为基础构建,起源于美国的传统重大性标准仅从经济与财务单一角度出发,给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造成了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的阻力。欧盟提出双重重大性标准,认为重大性标准应具备面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双重意涵,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进了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总结比较国外经验,中国证券法的重大性认定实质采用的价格影响标准在ESG信息披露中存在内生困境,双重重大性的引入又存在披露过载、提升合规成本、诱发道德风险的潜在问题。在ESG信息披露中,重大性认定标准仍需从“理性投资”角度出发,旨在满足ESG理念下投资者异质化信息的需求。

关键词:ESG信息披露;重大性;理性投资者标准;双重重大性标准;价格影响标准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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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

1.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视域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重构

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经过中文语境转化后包含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主张权、自由权、支配权、豁免权构成了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应为义务、禁为义务、服从义务、放任义务构成了广义上的义务概念。根据这一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权的内在结构形态应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信息主体享有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私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利和公权处理者享有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力。这三种类型的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力)内容虽有所不同,但都可以被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中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所解释。

关键词: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个人信息处理权利;个人信息处理权力

2.数据确权的理论反思与重塑

作者:姬蕾蕾(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探索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是确保数据健康流通交易的制度前提。当前,数据确权的现实困境多归咎于数据天然的非排他性特征、传统劳动理论制度的局限以及其与数据公平利用制度的相悖。反思数据确权困境的根源在于,学界忽视了数字社会是数据价值存在的前提,混淆了数据权利的内在本质与外部效力,未能揭示数据权益构造的复合法律属性。探寻数据原权的发展脉络,从数据利益的算法识别到数据利益的司法确认,再到数据确权的技术实践,数据权利完成了从利益到权利的程序评价,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数据的复合性结构决定了数据权利是以分享利用为实现方式的有限排他权,应从个人、企业及公共维度设计数据权利的互联构造方案。

关键词:数据权利;有限排他;信息信义义务;公共信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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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丛】

1.论经济制裁中的央行财产豁免

作者:杜涛、胡洋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位于外国境内的央行财产在国际法上享有执行豁免权,但近年却成为经济制裁的实施对象。随着对央行财产的制裁越发普遍,执行豁免在经济制裁领域的适用问题也变得愈发突出。尽管《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强调执行豁免发生于法院诉讼中,但同时对免于执行的“司法措施”进行了扩大解释,这使得执行豁免得以适用于部分具有“准司法性”的制裁措施。我国在解释《外国国家豁免法》中的“司法强制措施”时,应与《公约》保持一致,将执行豁免范围划定为旨在确保法律得以强制执行的一切“司法性行为”,进而为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安全性提供必要法律保障。针对外国对华实施的央行制裁,我国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规定实施反制裁措施,在反措施规则的法律框架内对等地冻结该国央行位于我国境内的各类财产。为了确保反制裁措施的国际合法性,不得在财产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没收措施。

关键词:央行财产;执行豁免;经济制裁;反措施

2.论经济制裁对可仲裁性的挑战及其应对

作者:叶珊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制裁引发大量国际商事纠纷,并对此类纠纷的可仲裁性提出挑战。针对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瑞士、加拿大、法国、美国等多数国家认为,经济制裁规范的适用不影响争议的可仲裁性。意大利等少数国家认为,经济制裁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自由处分合同权利,进而致使此类争议不可仲裁。这一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国家判断可仲裁性的标准不尽一致,且不同国家对涉及强制性规范的纠纷可否仲裁这一问题持不同立场。鉴于经济制裁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该分歧延及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企业及自然人在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地,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地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家判断可仲裁性的标准及其关于涉经济制裁纠纷可仲裁性的立场。我国法院和仲裁员应在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基础上,对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判断,且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宜采纳主流观点,不以争议涉及经济制裁为由否认可仲裁性。

关键词:经济制裁;可仲裁性;强制性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3.论中国反制裁法的域外效力

作者:姜悠悠(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为阻断其他国家单边制裁所造成的不当影响,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反制裁法。单边制裁法的争议在于其域外效力,而反制裁法同样也面临域外效力合法性的问题。反制裁法的域外效力表现在立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反制裁法的立法管辖基础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效果原则和普遍原则不宜作为反制裁法的立法依据。中国以属地、属人和保护原则为依据颁布的反制裁禁令,其域外效力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性标准,外国法院应予以尊重。中国反制裁法在外国法院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国际礼让原则,而非已经虚化的外国主权强制理论。中国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外国单边制裁法,均为不具备国际法合法性的次级制裁,即使双方约定适用外国制裁法,基于公法禁忌理论,该约定是无效的。

关键词:反制裁法;涉外法治;域外效力;单边制裁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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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智慧法治】

1.数字化平台劳动关系建构的逻辑与进路

作者:王艳梅(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化平台用工模式所展现的契约虚拟化、时间灵活化以及雇佣关系多重化,与传统模式中处于固定场所的劳资双方通过合同管理维系的长期、稳定的隶属关系存在显著差异,这种新模式对我国传统的劳动关系判定理论体系造成了冲击。以人身从属性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平台从业者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逐渐弱化的必然趋势。劳动关系的存在原本依赖于劳动者与雇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整体互动。因此,为了优化从属性的认定标准,我们应将原先试图准确定位劳动关系的要件式立法模式,转变为构建一个相对开放、灵活的要素式从属性认定模式。在确认具体的认定要素时,应实质性考察平台从业者在新型劳动关系中所表现出的从属性特征。在线劳动平台通过信息手段对劳动者实施数据化控制,并强化了劳动者的信息依赖,这使得数字化平台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基础转变为以信息从属性为核心的新形态。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要素式认定;人身从属性;信息从属性

2.元宇宙金融:全新场景与风险监管

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元宇宙意指通过技术建构的“超越现实宇宙的另一个宇宙”,兼具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双重特性。随着元宇宙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深入应用,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以及新兴银行、传统金融企业均纷纷展开对基于元宇宙的金融体系、金融服务、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的建构布局与竞争。文章旨在梳理与分析与元宇宙金融场景相关的金融监管挑战与潜在的法律风险样态。针对与元宇宙金融相关的金融犯罪、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问题、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跨法域问题,从民众教育、法律地位厘清、完善多元规制框架以及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应对措施。

关键词:元宇宙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金融诈骗;不正当竞争

《社会科学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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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体法维度】

1.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实体法问题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法律制度及机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和设计。明晰涉案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利于明确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情形下涉案财产处置的规范性质,进而有利于形成相应的法律规则,即为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应完善针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为确保刑事裁判能够充分、及时地执行应构建针对涉案财物的保全措施。处理涉案财产应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可以确定三条规则,即除违禁品之外的、排他性占有的财物,在法院作出刑事裁判前应推定占有合法;违法所得的计算应根据不法行为及其要件进行判断;追缴违法所得不得侵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为妥善处置刑事涉案财产,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产的处置次序应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违法所得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没收财产。

关键词:涉案财产处置;对物强制措施;刑事保全;财产权益

2.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轻罪实体制度的一体完善

作者: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轻罪治理优化的现实需要,学界以实现分流及其附带处遇的多元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主线,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在此背景下,需要以更加完善的轻罪实体制度适配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在实体法上,分流轻、重罪的前提为“能否通过非刑罚措施实现犯罪后果的恢复”。法定犯可依一定形式标准被作为轻罪加以处理,但符合形式标准的自然犯却不能被作为当然的轻罪加以处理。在三元分离、平行追责的单位犯罪主体关系新结构下,对单位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可参照法定犯而作为轻罪予以分流。作为相对不起诉依据的《刑法》第37条,应基于公众正义直观从法益恢复可行性进行理解。赔偿谅解、法益恢复、社会公益服务应作为恢复性量刑情节纳入刑事实体法。

关键词:轻罪;恢复本质;法定刑标准;量刑情节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向度

作者:王熠珏(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廓清量刑精准化的可能与限度,是构建我国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精准化契合了宪法层面的法明确性要求,顺应了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动态革新现实。然而,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量刑建议的“刚性效力”及其表现形式,既限缩了法官的实质审查空间,又与量刑实体法的规定相悖,加剧了量刑精准化与量刑合比例之间的张力。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问题,明晰认罪认罚与量刑原则的关系,继而将认罪认罚视为一种综合性而非独立的量刑情节,并建构面向自然人与组织体的量刑方法体系,以期使新时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量刑精准化;量刑教义学;实体法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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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空间与社会治理】

1.迫使偏离年龄规范的消极生命事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理论洞悉与本土典型例证

作者:张小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生命历程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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