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5日,狄某某与洪某、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洪某、玉某给付狄某某本金及利息合计679,373.01元。申请人狄某某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洪某、玉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4月21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洪某、玉某名下46头牛,扣押期限为两年。至5月16日,洪某、玉某偿还部分借款后,约定剩余款项于5月25日前偿还。到期后,洪某、玉某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且未经过本院同意,擅自将依法扣押的部分牛出售,另一部分牛转移至他人处饲养。洪某、玉某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且在执行期间,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后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洪某、玉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洪某、玉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洪某、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最后二人履行全部偿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因侥幸心理毁及自身声誉。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守约方为正道。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必须得到维护。拒执案件的严厉打击,不仅是对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捍卫,更彰显了法律“言出必行”的庄重承诺。未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对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和各部门的协同联动,让拒执者无处遁形。同时,也通过案例唤醒更多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