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两人都是离异,相亲时互有好感,李某开始追求孙某。孙某作为单亲妈妈,向李某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婚后不想再生育子女;二是希望李某能支持她继续学习考取亲子教育类资格证。李某表示同意。在此后一年多的交往中,李某为支持孙某学习考试及改善生活,陆续向她多次转账。2024年7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孙某决定和李某断绝来往。李某认为孙某始终没有和他确定恋爱关系,为她支付的学习费用应予以返还。孙某刚开始表示愿意返还,但后来又反悔,拒不返还。2024年12月,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案:睢县人民法院尚屯法庭法官冯传庚承办此案后,让双方到法院调解。调解现场,经过冯传庚询问,李某说他们两人并未订婚,孙某也表示从未和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因此,李某认为转账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但孙某认为交往一年多的数次转账,是李某在追求她的过程中的无偿赠与。两人为此争论不休。冯传庚耐心劝说孙某:“刚才你已经承认,并未和李某确立实质性的恋爱关系,你们各自在外工作,本也没有见过几次面。从法律上来讲,这些钱款大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即便你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最终你们双方没有结婚,那么这种赠与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可以撤销。”经冯传庚讲明法理,孙某和李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赠与,孙某返还李某6.5万元,当场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冯传庚提醒大家,要注意区分不当得利和赠与的差别,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需要返还。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是物的所有人,以自己的意志送给他人,他人合法取得,不用返还。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