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3月5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日前,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结伙共同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池等物品,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陈某某等三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九千元不等,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依法退赔各被害人。
2024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黎某某在儋州市作案五十余起,盗窃57辆电动自行车电池、手机和摩托车等物品,价值28183元;被告人黎某某作案四十余起,盗窃43辆电动自行车电池、手机等物品,价值14348元;被告人李某某销赃57辆电动自行车电池,价值16215元。经儋州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陈某某等三人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秘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以海南地区为例,盗窃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则不受数额的限制。本案中陈某某等三人事先共谋,分工明确,多次在凌晨盗窃数量较多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且极大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便利性和安全感,应予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