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四川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蓬溪县公安局金桥派出所办理此案的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月6日8时许,居住在金桥镇的37岁的王某某在与男友吵架后,一气之下将摆放在8楼阳台的3个花盆丢到楼下,砸在小区楼栋入户口道路上,险些造成人员伤亡。
▲王某某扔在楼下入户通道的3个花盆
警方接到报警后前往事发小区走访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就在王某某丢下第一个花盆时,正好有一名小区居民途经楼下。花盆在其身前10米左右坠地,该居民受到惊吓后抬头观察,很快又掉下第二个花盆。随后,这名居民赶紧往回跑躲避危险。
办案民警表示,这名差点被花盆砸到的居民向小区物业进行了反映,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随即报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冲动之下进行高空抛物的事实,随后被蓬溪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介绍,该案是遂宁市首例高空抛物案。案发后,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介入侦查活动,并前往案发现场了解王某抛掷陶瓷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经分析研判,发现王某某抛物时所处位置在自家房屋阳台上,所扔陶瓷盆落点在小区楼栋入户口的必经道路,案发时正处早晨出入高峰时期,楼栋出入口密集有人员出入,其抛掷陶瓷盆栽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已造成威胁,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
▲庭审现场
该案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与蓬溪县人民法院邀请了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协会成员和学生等70余人参与旁听,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