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经济纠纷引发的跨省抓捕,最高检专项行动背景下的司法管辖权争议:22岁大学生涉黑跨省抓捕案引发法治思考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强调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司法公正。然而,近期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汪某祥等人案件中的行为,却引发了公众对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质疑。这起案件不仅涉及跨省抓捕和司法管辖权问题,更凸显了地方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与维护公平正义中的责任与挑战。



2024年8月,四川冕宁县汪某祥等人在中建八局西北公司光伏项目中,因劳务转包方瑞某钰泉公司拖欠工程款产生经济纠纷。经协商,各方于2024年9月11日签订《退场结算协议书》完成结算。然而三个月后,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以涉黑涉恶为由,跨省抓捕包括22岁在校大学生汪某鹏(汪某祥之子)在内的8人,指控其涉嫌敲诈勒索罪。这一案件因管辖权争议、涉黑证据薄弱及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检察机关监督缺位等问题,引发法学界与公众的广泛质疑。





(图为家属提供的退场协议,三方签字且中建八局作为担保方)

争议焦点直指程序合法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李明启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本案纠纷各方协议履行地位于四川,缙云县既非犯罪行为发生地,也非嫌疑人居住地。缙云县公安机关援引“涉黑案件特殊管辖”条款,需满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中“主要犯罪地”标准,以及地市级政法委的相关程序批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进一步分析逮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逮捕需同时满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本案中,汪某祥等人缺乏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胁迫情节且达成退场协议;汪某祥妻子反映,涉案人员汪某祥及其子汪某鹏均无前科且从未踏足过浙江一步,不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标准》中“可能毁灭证据”的情形。

检察监督缺位暴露制度执行偏差‌

本案暴露出地方司法实践与最高检政策导向的显著偏离。最高检在2025年专项行动中严令禁止跨区域趋利性执法(最高检发〔2025〕7号文),并要求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规定》第12条)。然而缙云县检察院未对跨省抓捕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直接导致汪某祥家陡然失去顶梁柱和小儿子。更令人质疑的是,据家属称,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曾口头表示汪某祥等人不涉黑涉恶,但检察机关仍批准逮捕,这与最高检在浙江德清案(浙检例2025-001)中追究违规跨省执法民警刑责的范例形成强烈反差。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凌教授警示,服务大局原则不应异化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挡箭牌。缙云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不得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规定的行为未予纠正,反而通过批捕使违法行为“程序合法化”,暴露出检察监督机制在基层执行中的失灵风险。

‌制度优化路径:从个案纠偏到体系重构‌

法律界人士呼吁以本案为契机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参照最高检在某化工企业资金冻结案(粤检例2025-003)中的经验,建议建立涉企案件管辖权三级审查机制:县级公安机关立案后需经市级检察院管辖合规性审查,重大案件需报省级检察院备案,从源头杜绝“远洋捕捞”式执法。同时借鉴宁波市检察院“3小时应急解冻机制”,探索涉企案件逮捕前听证程序,邀请工商联、行业协会代表参与监督,避免因不当羁押影响企业经营。

本案引发的争议实质是“运动式治理”与“程序正义”的张力体现。正如最高检在雄安新区劳务纠纷监督案中确立的“穿透式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应主动调取原始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对存在民刑交叉、管辖争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唯有将“服务大局”置于法律框架内践行,才能真正实现护航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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