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朱征夫

近年来,“远洋捕捞”备受关注,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这种受利益驱动的趋利性执法司法,不仅恶化营商环境,也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并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递交相关建议。

在朱征夫代表看来,逐利性执法司法通常伴随着办案机关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违反规定异地抓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随意关停企业、违规违法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行为特点。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逐利性执法有法律监督职责。”朱征夫代表注意到,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表示始终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中之重。

对此,朱征夫代表表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整治力度。对于涉及异地独立性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移送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检察院、法院进行管辖。对于本地企业受到本地公安的逐利性执法案件,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应当指定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进行管辖。

“要想根治‘远洋捕捞’现象,需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朱征夫代表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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