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苍蝇”的物体。消费者供图

3月2日,家住山东省青岛市的消费者刘女士通过315诚搜网官方客服微信发来投诉信称,她购买的“九制杨梅”未开封包装内发现一只疑似“苍蝇”的物体,让她非常恶心,而生产厂家的服务态度更让她生气。



购买凭据。消费者供图

2024年12月25日,消费者刘女士在青岛宇恒大厦“7eleven“便利店内,花费了9.9元购买了一袋由福建赛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园食品”)生产的“九制杨梅”,打开第一层外包装后,在一袋密封好的包装内,惊讶地发现一只疑似完整的“苍蝇”。



聊天记录。消费者供图

根据“九制杨梅”外包装袋上的电话,消费者刘女士与“赛园食品”的客服人员互相添加了微信,她将包装袋内发现疑似“苍蝇”的问题进行了反馈,也拍了图片传递给对方,并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出了1000元的补偿要求遭到拒绝。

“赛园食品”客服人员表示,1000元的补偿太多了,愿意给消费者刘女士30元了结此事。由于双方就补偿金额无法达成和解,无奈之下,刘女士撰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欲向生产企业“赛园食品”的所在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产品外包装。消费者供图

刘女士告诉315诚搜网,针对产品内发现疑似“苍蝇”的问题,“赛园食品”的客服人员至始至终都没有一个认错的态度,对待消费者的态度极其不好,让她非常生气。

针对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315诚搜网根据“赛园食品”外包装上的电话,于3月3日下午进行咨询。“赛园食品”一位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她们公司只接待来自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分派下来的消费者投诉,由于无法确认来电者身份,对方建议消费者刘女士向当地的食药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刘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显然,案涉食品中存在完整的“苍蝇”,属于“污秽不洁”的范畴,已经严重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明确判断,“赛园食品”生产的该批次九制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刘女士告诉315诚搜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她向“赛园食品”提出1000元赔偿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刘女士表示,该条款明确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为此,案涉商品价款为9.9元,其十倍的赔偿金显然不足1000元。因此,按照此条法律规定,她向“赛园食品”提出1000元的补偿于法有据。

截至发稿,刘女士与“赛园食品”的消费纠纷仍在继续,315诚搜网也将持续进行关注。

(完)

来源 | 315诚搜网 程守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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