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为人师者,应遭严惩 ——以法律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媒体报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对教师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不配为人师者,应受严惩!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教师本应是守护其成长的园丁,但极少数人却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其行为不仅突破法律底线,更践踏人性良知。对此类犯罪必须施以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方能彰显正义、震慑罪恶。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危害性。从法律层面看,其行为直接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以及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刑期可加重至基准刑的30%以上。从伦理层面看,教师本应承担“传道授业解惑”之责,却将魔爪伸向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学生,严重破坏社会信任基础。这种“信任关系内的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伴随终身,甚至导致抑郁、自残等极端后果。
我国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保护始终秉持“最高限度保护”原则。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此类行为一律按强奸罪论处;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明确对教师、监护人等特殊群体性侵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单独定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中学教师张某因多次猥亵多名学生被顶格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身负教书育人职责,却利用师生从属关系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此外,制度防线也在不断完善。2020年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要求学校不得录用有性侵记录者;最高检推动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将教师、医护人员等纳入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些举措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严惩”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顶格处罚:不止于司法,更关乎社会价值导向。
对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从重处罚,绝非简单的“以刑去刑”思维,而是基于多重社会价值的考量。
其一,法律威慑需与犯罪成本匹配。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加害者在实施性侵前会权衡风险与收益,若法律仅施以普通性侵犯罪的量刑,难以遏制特殊职责人员滥用优势地位。其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信任。每一起教师性侵案曝光后,公众对教育系统的质疑都会加剧。唯有通过严惩彰显“零容忍”态度,才能重建家长与学生对教师职业的信任。其三,传递鲜明的价值信号。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更是道德的助推器。顶格处罚传递出“师德失守者不配立足教育领域”的坚定立场,倒逼教师队伍自我净化。
严惩之外,还应该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防线。
法律严惩是治标之策,构建长效机制方为治本之道。
首先,需强化源头预防。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探索建立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将心理评估纳入教师聘用环节。其次,完善监督机制。推广校园监控全覆盖、师生接触“透明化”管理,设立匿名举报平台,鼓励学生与家长监督。再次,加强法治教育。将防性侵课程纳入中小学必修内容,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自护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将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纳入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这一政策与法律严惩形成呼应,共同织密保护网。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是现代社会绝不能容忍之恶。从重处罚此类犯罪,既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当我们高悬法律利剑时,也在向全社会宣告:任何践踏师德底线、伤害未成年人者,必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让校园真正成为守护成长的净土,让“教师”二字始终闪耀道德与理想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