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源

作为基本物资,盐关系每个人的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古代王朝的命运,因此,盐史研究历来是中国经济史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唐代盐业发展上承汉魏南北朝,下启宋元,并因安史之乱创建榷盐法而全面推行专卖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唐史学者吴丽娱的《盐与唐帝国:唐代的盐法、财政与国家复兴》新近出版,该书以盐政盐法为脉络,展示它们与唐代国家财经政策及社会人文等各方面的关系,从盐的角度勾勒出唐帝国的兴衰图景。


《盐与唐帝国:唐代的盐法、财政与国家复兴》

吴丽娱 著

领读文化|河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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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盐法由来

“盐铁之利,国之大本”。中国的盐业专卖政策,最早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管仲治理齐国时提出“官山海”政策,主张由国家垄断经营盐业、矿产以及各种山林资源。

汉武帝时期,桑弘羊推行的经济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盐铁官营。汉武帝推行盐铁官营,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填补常年对匈奴战争的财政漏洞。同时,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的势力,防止他们成长为盐铁巨富,重演汉初七国之乱的悲剧。所以,古代盐铁专卖从一开始就带有国家控制的双重目的,既是经济利益之争,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

自汉代以来,盐作为财政资源,深度影响了各个王朝。特别是在唐代,一度有“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的说法。唐政府如何在盐这种小小的结晶上获得巨额财税收入呢?答案是实行榷盐法。“榷”有专卖、专营的意思,榷盐法即对盐实行专卖与课税制度。

唐初,朝廷并没有实行榷盐制,大部分地区对盐业实行无税制,管理较为宽松,这种状态持续了大约140年。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开元元年(713年),左拾遗刘彤上表请求朝廷发展经济时就曾提出:“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可见当时私人生产盐是被允许,甚至被视为一门好营生的。即使是官营盐池,也并非完全直接由政府负责运营。《通典》就记录了当时私人租用官方盐池的情况:“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意思是,唐代蒲州盐池虽为国有,但盐民可通过向国家租用盐池并交纳一定税收的形式获取经营权。

由于管理宽松,税收压力小,允许官民参与,使得唐初盐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是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在经历了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开元盛世之后,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爆发。这场战乱持续七年,大唐户籍人口减少三分之二。安史之乱不仅打乱了唐朝的政治格局,也使唐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人口锐减、支出激增、赋税无源,财政体系几近崩溃,迫使唐政府不得不从单纯依赖农业税转向重视间接税,这就是榷盐法实行的背景。

乾元元年(758年),改革家第五琦被任命为盐铁使,随后正式颁布榷盐法,覆盖唐朝所控制的一切产盐区。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于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设置监院,负责收购和出售食盐;二是订立食盐专卖价格为每斗一百一十钱;三是建立亭户制度,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即亭户,免其杂徭,专制官盐,隶于盐铁使;四是建立惩治私盐的法律。第五琦初步建立了以监院为基础的专卖体系,并形成食盐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产销方式,唐代的盐专卖制由此初具规模。

榷盐法实施后,唐政府盐利年收入达四十万贯左右,这在当时人口锐减、赋税紧张的条件下,极大地缓解了朝廷财政紧张的状况。但榷盐法也并非尽善尽美,此法仅规定在山海井灶近利之地设置监院专卖食盐,并未涉及非产盐区和边远地区盐的运销管理;监院的食盐销售对象没有排除商人,商人转销食盐实际就涉及私人贩盐的问题;仅靠在产盐地设监院来监督非产地的食盐运销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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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改革

针对官运官销方式存在的问题,代宗大历元年(766年)至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改革家刘晏对榷盐法进行了一次系统性改革。一方面,沿袭第五琦在产盐地设置机构榷售的做法,维护国家对盐利的垄断;另一方面,承认商人的作用,官定榷价低于市场盐价,鼓励商人积极转销,使商人和政府的利益达到统一,在让利于商人的同时,扩大榷盐的范围。

刘晏的盐法改革,确立了官方控制下的食盐商运商销体系。他将盐专卖置于国家经济的总体规划中,以盐专卖为基础,灵活调度,找到了恢复唐朝经济和重掌国家财政经济命脉的方法。这些改革在提高盐商积极性、打击私盐运销、提升产销效率、稳定盐价等方面有所成效。《新唐书》记载:“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在以盐作为国家经济和贸易支撑点的同时,地方经济也获得了空前发展。唐时海陵监所在都会扬州“兼水陆漕挽之利,有泽鱼山伐之饶”“富商大贾,动逾百数”,成为食盐集散、繁华富庶的“歌钟之地”。唐末五代之际,江淮残破,扬州衰落。但占据通、泰盐产地的吴与南唐,一方面,对内实行以盐博米和“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的“博征”之制;一方面,实行“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的政策,继续进行广泛的食盐交易,使其地“未及数年,公私富庶,几复承平之旧”“桑柘遍野,国以富强”。

遗憾的是,刘晏去世后,盐法制度逐渐僵化,朝廷又极其重视盐利,致使榷盐法弊端暴露无遗,盐价高涨就是表现之一。建中三年(782年),全国盐价已由唐中期的每斗一百一十钱涨至二百一十钱,贞元四年(788年),江淮盐价涨至每斗二百一十钱,后又“复增六十”。盐价之高已超出贫穷百姓所能承受的范围,“淡食”者甚多。更危险的是,盐价虽然高涨,但官府对盐的收购价依旧是每斗十钱,巨大的获利空间下,大量亭户铤而走险,私卖食盐,出现“私盐厚利,煎窃者多”的情况,民间贩盐成为唐朝后期无法杜绝的问题。

榷盐法失去秩序的支撑后,政府盐利明显减少,至贞元末年,盐利“官收不能过半”成为常态,“榷盐法大坏,收入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自此榷盐法全面崩溃,加上政治腐败、民生不济,在贩卖私盐的群体中,黄巢这样的盐商“转型”为起义军首领,失去民心的榷盐法,成为唐朝加速灭亡的原因之一。同时,中央与地方对盐利的争夺颇为激烈,导致政治、社会矛盾积累爆发,起义频频。最终,唐朝走向灭亡。

《盐与唐帝国》认为,由于盐利在晚唐愈来愈成为朝廷的依赖,故唐末开始,围绕盐池发生了朝廷内部朝官宦寺之间、朝廷与强藩之间的激烈争夺,而唐与朱梁、后唐之间的强弱交替乃至政权易手,均以盐池的拥有为最后筹码及依傍。“所以如果说盐是导致帝国兴亡、政权易主的一个要因,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唐代社会处于中古时代的转型期,唐代盐业的发展上承汉魏南北朝,下启宋元,并因安史之乱创建榷盐法,全面推行专卖制,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唐以后的朝代,除了个别时期,基本都沿用刘晏的盐政政策,长达850年之久。一直到明朝万历后期,才被袁世振主导推行的纲运法所取代。此后,政府不再收盐,由盐商直接向盐户收购运销,即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盐商专卖制。

3

打开新视野

有关唐代盐史的研究,自20世纪初始,即得到学者的重视和关注,产生了一批著作。人民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的《中国盐业史》全面撰写了中国古代、近代乃至当代的盐业史,其中唐代部分即由《盐与唐帝国》的作者吴丽娱完成。

近年来,唐代盐史研究基本处于消歇和停滞状态。在吴丽娱看来,主要问题是,相关研究往往集中于盐政及盐业本身,与其他方面综合不够。如果转换思路,则盐的问题就不仅是盐。其实,历史学家陈寅恪早有论断:“转运江淮及创盐法间接税,乃天宝后维持中央政权之最大政策。”因此,作为最大政策的盐法间接税相关联者是王朝的存续,也涵盖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之全部。以此破题,盐史研究的格局也就打开了。在这方面,佐伯富《盐与中国社会》一文可以给人启发,该文从“盐为食肴之将”及“盐为国之重宝”的双重意义展开而论盐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一种可贵的思路。

吴丽娱认为,以盐作为支点,去研究它与国家和民众的关系并由此观察社会整体变革的步骤、方式,分析其中原因,不但可以使有关唐代盐史的研究全面深入,而且可以对古代变化的社会增加认识。特别是由于唐代盐法变革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将商品经济引入国家财政,它所面临的将是经济模式的改变,以及如何与国家权力进行协调的问题。“那么,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的反应如何,接受程度如何,如何体现和发展,以及对盐法变革产生的反作用,都是应当具体研究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去认识的。”

所以,围绕盐的运作进行研究,成为吴丽娱早年攻读唐史的主要课题。她注意到,唐代盐的运作涉及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的建构、方向,是影响国家命运的大问题。唐后期举凡税收、物价、官制、理财方式、中央地方关系乃至政权交替,无一不受盐法牵制。而每一次政治冲突、经济整顿,不但常常与盐有关,且常常由盐而始。“因此可以认为,中古国家社会的变化是盐政实施的前提,又导致盐法改革不断进行。盐几乎成为中古至近代影响国家与民生最重要的介质和资源。”

《盐与唐帝国》是多年来吴丽娱对于盐史研究成果的汇集,该书从庙堂之上的组织架构,到推而广之的盐政、盐法,再到具体某地的生产方式、物价等都有详尽的介绍。全书内容翔实,调查、考据严谨,是少有的从盐和盐政的角度深入分析唐代历史的作品。作者用史家的广阔视野,以盐为媒介,绘制了一幅唐帝国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的全景图,打开了唐史研究的别样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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