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陵县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

▼地址:宁陵县金山西路与县道X038交叉口向南2.3公里转向东600米。

▼导航:宁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二、家属可以为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一些衣物吗?送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宁陵县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为其送物,家属可以直接到宁陵县看守所现场办理送衣物业务,按照工作人员提示办理。

▼但是,家属在送物时务必要提前将所送衣物的商标、金属物、绳子等违禁品拆掉,避免无法接收。

▼切记!家属不要私自在衣物中夹带、隐藏信件、纸条、照片等违禁物品。



三、家属可以为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日常生活费用吗?相关的规定和流程有哪些?

▼宁陵县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为其缴纳日常生活费用,在押人员家属可以到宁陵县看守所现场进行缴纳,说明一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家属可以委托律师过去会见吗?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其他辩护人申请阅卷、会见、通信进行审查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羁押在宁陵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可以到宁陵县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家属代为委托的,可以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告知委托事宜,明确委托关系。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意,并在会见笔录里注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査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三日以内”是必须遵守的期限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必须在三日以内完成。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检査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从事串供、泄露案情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里的“书信”,包括辩护人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书信,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写给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的书信。

▼该条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不予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阅卷或者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包括:(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而不是“应当”不予许可。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虽然具有上述情形,但不至于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的,也“可以”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阅卷、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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