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努力为妇女儿童
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兼)葛晓燕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刑事检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兼)葛晓燕担任组长。日前,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葛晓燕,介绍刑事检察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
记者:请介绍刑事检察工作如何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
葛晓燕: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通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履职,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检察通过系列举措和扎实行动,努力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一是聚焦案件办理,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扎实履行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核准追诉、审判监督等检察职能,从严批捕、起诉、核准追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性侵、拐卖等犯罪,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漏罪、漏犯坚决依法追捕追诉。对于重大敏感案件,通过联合挂牌督办,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二是协同开展专项行动,持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做深做实。近年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最高法、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等持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等开展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等持续深化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等,有效形成惩治合力。
三是强化对被害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五类案件实行“一窗直达”,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专用接待窗口接收处理涉妇女儿童等各类控告申诉信访10万余件。充分运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综合保护。不断加大对被害妇女儿童的司法救助力度,以检察之力夯实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兜牢民生底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决定救助7万余人,发放救助金7亿余元,其中救助未成年被害人1万余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亿余元。
四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综合治理。深入剖析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推动完善妇女儿童权益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教育与监护等责任落实。通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工作,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4年制发“督促监护令”3.2万余份。
进一步加大惩治性侵犯罪力度
记者:请介绍2024年刑事检察工作中,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犯罪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罪。
葛晓燕:检察机关全方位加强妇女儿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保护,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筑牢法治屏障。
一是惩治性侵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奸犯罪3.8万余人,同比上升2%,其中强奸未成年人犯罪2.5万余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犯罪8000余人,同比上升14.7%;起诉猥亵儿童犯罪1.1万余人,同比上升3.7%。2024年4月,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召开并向社会同步直播“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检察开放日活动,专门选取了周某强制猥亵案作为此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的首个案例,进一步向社会释放严厉惩治性侵犯罪的强烈信号。
二是反拐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及其实施细则,2024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继续开展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和收买犯罪,严厉打击收买犯罪伴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虐待等犯罪。在社会各界持续共同努力下,拐卖犯罪得以有效遏制。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1000余人,同比降幅超过20%。
三是“家暴不是家事”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家庭暴力犯罪400余人;对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检察机关对撤销监护权诉讼支持起诉30余件。2024年11月,在第21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专门公开发布7件发生在全国多地、具有典型意义的反家暴宣传案例。
对涉家暴案件依法全面准确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记者:发生在家人等亲密关系之间的犯罪,如遭受家暴导致身体受到轻伤及以上伤害,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时坚持怎样的原则?有观点认为,家庭成员间犯罪从轻不利于传递对家暴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你怎么看这一观点?
葛晓燕: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及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因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往往具有一定特殊性,处理上比较复杂,实际上是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依法认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案件,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依法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打击;对无法忍受长期家暴而反抗,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多措并举,努力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对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矛盾冲突性质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愿,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家庭关系的客观实际。
四是注重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促进反家暴制度机制的完善和有效衔接。协同相关部门推动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发挥实效。此外,检察机关还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引导申请法律援助等方式,切实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提供帮助。
对于具有防卫性质的涉家暴案件
该认定正当防卫的要依法认定
记者: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对于因遭受家暴而实施反抗,检察机关如何考虑适用正当防卫?请介绍一两个案例。
葛晓燕: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通过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既鼓励人民群众在面对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维护自身权利、“以正对不正”,也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到不法侵害时能见义勇为、挺身而出。
“家不是暴力的庇护所”,针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案件,要充分研判施暴者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者损害的程度及既往家暴的频次及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对于具有防卫性质的,该认定的要依法认定,坚定老百姓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和见义勇为的勇气和底气。
比如,田某正当防卫案件。李某与田某同居后,经常因琐事殴打田某。田某怀孕期间,被李某打骂后选择报警。次日,李某回到住处后又对田某打骂近3个小时。打骂过程中,田某挣扎着抓起水果刀刺向李某,致其重伤二级。该案田某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研判,田某在较长时间内连续遭受李某施暴,且处于封闭空间无法逃脱,在紧迫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了持刀反抗行为,其行为虽造成重伤后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于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将研究制发性侵案件
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检察工作中将在哪些方面着力,不断提升刑事司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水平?
葛晓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新的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提升刑事司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水平。
一是立足检察办案本职本源,不断提升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惩治与预防效果。持续依法严惩性侵、拐卖等犯罪,严惩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依法严厉惩处为掩盖拐卖儿童等犯罪实施的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依法准确适用公诉程序追诉。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建议、监督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
二是聚焦司法办案重点难点,不断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治供给和机制完善。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发性侵案件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推动解决司法实践难题,为依法惩治性侵犯罪提供更有力保障。积极推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发现机制,不断健全举报机制,拓宽犯罪线索报告渠道。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更有力落实。持续推动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运用、完善等。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为抓手,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发现,做实跟踪监督和反向审视,对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督促追责。推动建立校园安全异常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处置机制,有效治理校园暴力、学生欺凌等问题。(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