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其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据悉,云冈石窟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境内,1961年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保护区包括地上保护区和地下保护区,保护区之外设有建设控制地带。A煤矿、B煤矿、C煤矿矿区开采范围与云冈石窟地上、地下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且A煤矿和C煤矿已涉嫌侵入云冈石窟地下保护区开采,威胁云冈石窟安全。
2023年12月,据专门负责云冈石窟保护、研究与管理工作的云冈研究院反映,A煤矿矿区开采范围与云冈石窟地下保护区范围存在重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统筹大同市、云冈区两级检察院,对云冈石窟保护情况、矿业权审批法规政策以及煤矿井下开采情况等开展了初步调查。
经查:A煤矿、B煤矿、C煤矿等三家煤矿矿业权在首次设立及延续、变更登记时,自然资源部门未依法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未对与文物保护区存在重叠的矿区范围等问题进行处置;A煤矿已进入云冈石窟地下保护区进行开采,且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依规定就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地下采掘监测。相关行政机关虽已要求煤矿采取退出重叠范围开采、设立安全围护带并留设保安煤柱等措施,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云冈石窟造成严重损害风险。
考虑到案件涉及上述多家单位,且整改工作需要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2日、1月25日分别对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大同市人民政府立案。
2024年2月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磋商,并制发《磋商意见书》,确认该厅应立即核查煤矿井下开采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同年4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大同市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并制发《磋商意见书》,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有关部门协同履行云冈石窟保护职责及应予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采掘监测,并就历史采空区对云冈石窟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评估等。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达成的磋商意见,将矿区内最深煤层涉及的最大范围作为规划调整的退出避让范围,合计扣减三家煤矿矿区面积1.8014平方公里,并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整改后,除少量历史建成井筒、运输巷道确需继续保留外,矿区范围均退出云冈石窟地上、地下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该厅还联合山西省文物局出台文件加强全省国保单位保护范围矿业权管控,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与文物保护机制。
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同市文物局及云冈研究院就采空区对地表影响出具评估报告,核查确认云冈石窟保护区未发现地面塌陷、沉降及地裂缝等情况。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查完成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首次地下采掘监测,未发现云冈石窟禁采区尚有煤矿采掘活动,未发现云冈石窟附近已探测到的采空区存在异常变动情形,云冈石窟安全隐患得以基本控制。
2024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文物保护专家等作为听证员,围绕办案目的是否已实现举行听证。听证评议认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全面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参考听证意见终结案件。
原标题:煤矿企业涉嫌侵入云冈石窟地下保护区开采,检察机关介入后清除隐患
栏目主编:周春晟 文字编辑:沈佳灵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