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协议”只是干扰项,无论真假都难以改变事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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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聚会,媒体朋友们又聊起了红牛事件。
这件事,在媒体圈、法律圈,以及饮料行业圈,都是一个经常被拿出来讨论的热点话题。
尤其是这两年,随着“50年协议书”突然被摆上了桌面,围绕着“50年协议书”,多方又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和法律之争,让外界看得一头雾水。
焦点是,这个“50年协议书”是真是假,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影不影响红牛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影不影响未来事态的走向?
这两天,恰逢天丝集团发布了一份新的关于“50年协议书”的声明,提供了一些增量信息,我们不妨借此机会,对“50年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价值进行分析。
1
“50年协议书”
有一个致命的bug
很多人都是通过媒体的报道,第一次看到了传闻中的“50年协议书”长什么样子。
我看到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作为有过多年法学训练的人,第一时间去看签署的主体是谁。
协议书显示,甲方是中食公司,乙方是深圳中浩公司,丙方是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丁方是泰国天丝公司。
这份协议书的第一个bug,是只有签名,没有公章。
从法律效力来说,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理应有公司的盖章,或者法人对自然人的授权书,如果这些都没有,必然会影响到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认定。
当然,这还不是最大的bug,这份协议书最大的bug是丙方这个主体,也就是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这个丙方极其重要,因为协议书第一条就约定了“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但如此重要的丙方,在协议书签署的时候,并没有这家公司,在协议书签署之后至今,也没有这家公司。
从法律上来说,这就存在着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谁是主张丙方权利的适格主体?
去法院立过案的人,都知道,第一步就是必须要查明你是不是发起诉讼的适格主体。你如果要代表某家公司诉讼,那必须要提供这家公司的法律要件;如果你要起诉对方公司,那这家公司必须要真实存在。
而协议书最大的问题,恰恰在这,这个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成立,如何代表它来提起诉讼?
有媒体朋友在讨论的时候说了,后续有类似的合资公司参与签署了合资协议,但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但问题来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是基于《1998年合资合同》而来,而这个合同是一份约定了20年的合资合同,约定的并不是50年。
不管是依据当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条例,还是“新法替代旧法”的原则,法官在认定合资企业存续期限的时候,一定是以正式签署的合资合同为准,这是法律常识。
即便“50年协议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能被看作一种前期的磋商或者意向,法官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只能是落到纸面上的、主体适格的、成立要件完备的合同。
2
“50年协议”多次被拒,
原因是什么?
这份“50年协议”被拿出来的时候,有舆论认为可能对红牛商标的归属和授权期限产生重大影响。
但从法律实践来看,并没有产生这样的效果。
不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诉讼,还是地方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都维持了红牛商标授权20年的认定,而并没有按照协议书的50年来认定。虽然深圳前海法院一度判决合约中的第一条有效,但在今年也被深圳中院以“一审程序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问题究竟出在哪呢?很多媒体朋友看不明白,其实从法律上来看并不复杂。
合资公司能不能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生产红牛,本质上,是商标权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事实认定,一是商标权归谁,二是商标授权到没到期。
关于第1个问题,之前有过漫长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红牛的商标权归天丝集团,这一点目前已经确定。
第2点就是授权有没有到期。这份“50年协议”一共9条,逐条读下来,里面并没有涉及到商标授权的描述。
也就是说,不管这份“50年协议”真实或者不真实,本质上并不涉及到商标归属、授权期限的问题。
所以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在认定商标授权期限的时候,都是以正式的商标授权法律文书为准,而没有采纳“50年协议书”。
这背后的道理,打一个可能没那么贴切的比喻,你就明白了。
就好比一套房子,张三说归他,李四说归他,王五说归他,法院会怎么认定?法院一定是以房产证为准。这个道理,学过法律的人都能理解。
所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一份裁决中,直接说“50年协议书与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无关”,这也代表了法律的声音。
3
跳出法理,
谈谈背后的症结和问题
中国人经常讲一句话,和气生财。
在中国做生意的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撕破脸,诉诸公堂。
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来看,说实话,旷日持久的纷争,对双方都是有伤害的。
一方面,红牛这个品牌陷入到了某种不确定性中,这让竞争对手找到了发力的机会,试图蚕食原本归属于红牛的市场。
这不管对红牛品牌的拥有方,还是合作生产方,以及经营销售方,都有伤害。
另一方面,不断发起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必然会分散精力和资源,让企业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应对诉讼上,而不是生产经营上,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并不是好事。
商标拥有方天丝集团,不可能不了解这一点,但为什么事情走到今天这样的地步呢?
我想主要可能还是信任出了问题。
在天丝集团2024年11月13号发布的一篇声明中,提到了一个问题“3000亿去哪里了?”指出红牛销售的相关收入并没有进入合资公司的账目,而是体外循环,通过委托加工,进入了合作方自己的体系里。
这可能是合资公司商标授权到期之后,没有再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背后既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又涉及到信任的问题。
《易传》里说,“利者,义之和也。”说到底,所有的合作,最终都要归结到一个“义”字,如果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合作就很难持续下去。
据了解,在2022年的一场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就“50年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真实性存疑,且即便为真,也已被1995年和1998年的合资合同替代。而且如果继续履行会违反公司法、企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应该说,结论其实已经很清晰了,那为什么华彬方仍然拿着“50年协议”,不断地分拆起诉,变换地点、变换案由不断起诉呢?
有业内人士说,说到底,还是利益太大,每年200多亿元的销售额诱惑力太大,而诉讼是一种拖延战术。
总体来看,“50年协议”只是干扰项,并不是双方真正的法律争议,只是一方谋取延长经营的手段和措施。这件事情的法律本质其实并不复杂,始终还是商标的授权与合作期限问题——授权到期,合作即终止。
如果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持续经营,这种“授权裸奔”的状态一直延续下去,会让更多普通商户替对方背负法律风险,转移了法律责任,这对普通商户来说不公平。
不管怎样,作为一名第三方观察者,也作为一名消费者,还是希望红牛这个品牌能够得到呵护,能够健康的生产,继续服务好中国消费者。不希望看到这个品牌在持续不断的拉扯中,遭受重创。
希望多年后,我们再回头看,这起纷争能够成为一个通过法律理性解决纠纷的正面案例,一个通过法律和契约精神呵护了品牌健康发展的成功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