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动态补充机制

新规提到,针对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用不均衡问题,尤其是维修资金使用逐年增长趋势,加强商品房维修资金归集,商品房购房人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时交存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青岛市现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政策执行稳定性、连续性。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持续补充机制,明确业主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保障维修资金动态补充。

针对公房维修资金管理主体分散等问题,明确由售房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核对维修资金本金、利息,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后,移交至房屋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对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仍按售房款的20%和2%交存公房维修资金,以保持前后政策衔接。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提速增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业主们最关注的环节之一,新规将完善使用方式,在现有维修资金使用“一事一议”基础上,增加“多事一议”方式,业主可以一次投票表决多个项目,但使用计划不超过2年,减少使用表决的次数。推动使用程序便利化,简化现场查勘和竣工验收等流程,调整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主体自行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并组织竣工验收。优化维修资金拨付方式,经维修资金主管审核通过后,可以按照预算划转不超过70%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既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保障施工单位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规范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明确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7类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提高服务效能,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审核时限分别压缩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并对组织主体组织代修及先行垫付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作出规定,确保发生紧急情形能够及时抢修,消除安全隐患。强化事后公示,明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后,组织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充分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


将探索建立维修保险制度

据了解,修订后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创新维修资金使用模式,探索建立维修保险制度。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依法使用维修资金购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逐步构建维修资金使用长效管理机制。为确保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程序可操作、可执行、能落地、有效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办法》授权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维修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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