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南法信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生态环境服务中心(环保)联合检查中发现,一家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修理厂内,存在“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修理厂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装置未及时更换、污染环境及“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问题。


执法人员结合该门店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其开出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目前,该修理厂已按要求整改上述行为,更换了过滤装置并通过了复查。


知道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图文来源:智慧南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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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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