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魔童闹海》

以超百亿票房登顶中国影史冠军

这部风靡全国的爆款影片

不仅展现了文化产业的活力

更成为一部生动的“法治教科书”

下面孝法君就来一探

银幕内外的“哪吒世界”

有哪些值得探讨的法律知识点吧!


现象1:盗摄、传播影片现象频出

影片热映期间,李某盗摄枪版资源并传播牟利的行为,成为反面教材。虽然片方明令禁止,但盗摄现象层出不穷。如山西临汾古县一招待所为吸引顾客,在用户外显示屏播放盗摄的电影《哪吒2》。在某电商平台上,有不少售卖《哪吒2》电影的商家,大多标注“超清画质、无删减版、下单即可观看”,并宣称其电影资源与影院没有任何区别,可以用最低的价格直接观看,标价多为0.9元至2元之间。


Q1.拍摄电影《哪吒2》的画面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观看电影的过程中,观众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对电影中某个印象深刻的画面进行拍摄,并在朋友圈简单分享自己的感受,通常不算典型的“盗摄”行为,因为它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完整展示,也不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所以一般情况下也不涉及严重的版权问题,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但是,若拍摄了大量电影画面或较长视频片段,甚至是完整的电影内容,并发布到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构成对电影实质性内容的替代,影响了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也属于“盗摄” 行为。

Q2.盗摄《哪吒2》,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如果观众在电影院私自拍摄电影画面,形成“枪版”等电影资源,即使拍摄行为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但录制长视频甚至整部电影,并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影响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利益受损,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网络传播《哪吒2》盗版资源,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网络传播盗版资源涉嫌侵犯著作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官提醒

电影盗摄行为危害大,不仅损害创作者的利益,冲击电影行业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还挫伤观众的观影体验。观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观影,拒绝盗版资源,共同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现象2:“山寨”周边产品火爆

随着《哪吒2》的热映,周边产品的销售成绩也节节攀升,很多产品供不应求。与此同时,“山寨”周边产品也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近100家店铺正在售卖未经授权的自制“哪吒”周边,包括毛绒公仔、手办、冰箱贴、钥匙链、挂件、胸针、手机壳、抱枕等常见周边。部分盗版周边不仅在外观上模仿正版,还打着“二次创作”的旗号对片中角色形象进行改编,然后堂而皇之地在网上售卖。在某电商平台上,《哪吒2》导演手绘海报被商家制成扑克牌,销量超10万套;“结界兽”冰箱贴单价为19.9元同样销售量突破10万+。


Q4:销售《哪吒2》“山寨”周边产品,侵犯了哪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标志等元素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这些元素制作、销售周边产品,侵犯了版权方的多项著作权。

如直接将电影《哪吒2》中哪吒、敖丙的形象印制在手机壳、徽章上,这属于对原作品的非法复制,侵犯了版权方的复制权。

如将制作好的盗版周边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侵犯了原作品版权方的发行权。

如一些盗版周边打着“二创”的旗号对原作品角色形象等进行改编后制作成商品销售,若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也侵犯了改编权。

若盗版行为涉及商标使用,还可能侵犯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家仿制牟利,盗版周边使用了与正版周边相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就会触犯商标法,将面临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

以电影、动漫等作品角色为原型制作的玩偶、手办、摆件等周边产品,通常具有独特的外观设计,若这些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那么盗版产品模仿其外观设计进行生产,就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增强正版意识,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热度不减,创新不止”的良性循环,推动中国动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现象3:“偷票房”行径恶劣

春节档期间,多地观众举报影院使用手写票规避票房统计。还有一些影院通过设置套票、通票等,使观众实际花费与计入票房的金额不符,影院截留差价。《哪吒2》因遭遇大规模偷票房,停掉300余家影院密钥。


Q6.偷票房是否违法?

偷票房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影院需如实统计票房收入,禁止虚报瞒报;若违规,电影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哪吒2》事件中,涉事影院若被查实偷票房,可能面临上述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若影院通过虚报票房非法占有片方分成收入,数额较大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若隐瞒票房收入以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且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官提醒

偷票房行为,不仅侵害片方和观众权益,还扰乱市场秩序。观众可通过留存证据、主动监督举报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电影市场透明化与公平竞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抵制盗摄到支持原创,从监督票房到理性消费,《哪吒2》的法治启示在于:文化产品的生命力既源于艺术魅力,更依赖于法治土壤。当每一名观众都能以“法律第三只眼”看待文化产业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底色”与“文化亮色”的交融,让更多“小哪吒”在清朗的创作生态中腾空而起。

(以上部分素材来源网络、DeepSeek)

整理: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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