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雅安市进入禁渔期,全市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垂钓行为!
案例一
近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河北派出所和特巡警大队民警在青衣江南一路河段、协和广场河段两处,查获两名在禁渔期期间深夜垂钓人员,收缴垂钓工具6根。目前,两名男子已被移交渔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
近日,芦山县公安局大川派出所民辅警在利用无人机进行复杂地形巡查时,发现有可疑人员背着背篓站在河道中。无人机靠近仔细查看,原来是有人在用电鱼工具“烧鱼”。
民警当即将嫌疑人袁某抓获,现场查获电动捕鱼器一套、重口裂腹鱼(俗称:雅鱼)一尾。目前,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近日,汉源县公安局宜东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辖区内流沙河流域有人采用截流抓鱼(俗称:闭鱼)的方式组团捕捞。当场挡获非法捕捞人员5名。目前,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雅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