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要实施备案制度,不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罚5000元!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当前,惠州建筑垃圾管理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着部门协调不够顺畅、资源化利用率不够高等问题。此次制定《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惠州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厘清部门职责分工。
在排放管理上,《办法》细化了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在装修垃圾责任和装修垃圾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及时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
《办法》要求,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可以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在运输管理上,《办法》细化了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运输管理台账的具体内容。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产生地点、建筑垃圾种类与数量,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运输目的地(综合利用场所或者消纳场地址)等有关信息。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了全过程联单管理、日常巡查与报告、跨区域平衡处理、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行业自律、宣传教育、投诉举报等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处置场所共建共享,规范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鼓励本市的相邻行政区域协同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处置场所。
《办法》明确,不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