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核心。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展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遗嘱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判断以及遗产范围的界定,对于理解房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林宇杰、林悦君、林逸超。林宇杰系苏婉新的配偶,林悦君和林逸超是苏婉新与林宇杰的子女。
被告:苏晓鑫、苏俊涛、苏展鹏、苏雨霖。苏晓鑫是苏婉新的妹妹,苏俊涛、苏展鹏、苏雨霖是苏婉新继父苏志辉与周丽所生子女。
争议焦点
林宇杰、林悦君、林逸超提交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苏婉新的全部遗产范围如何确定,除一号房屋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事实
苏婉新系苏玉清之女,苏志辉系苏玉清之夫,苏晓鑫系苏婉新之妹妹。苏玉清于1956 年去世。1958 年,苏志辉与周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苏雨霖、苏俊涛、苏展鹏。苏志辉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苏婉新与林宇杰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林悦君、林逸超。苏婉新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去世。
一号房屋系苏婉新与林宇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苏婉新名下。
林宇杰、林悦君、林逸超提交落款为2010 年,立遗嘱人为苏婉新的 “遗嘱” 一份,内容大意为:……⑤我的房本更改成你爸的名字后,切记不管以后发生什么事情 (包括拆迁) 都不能随意更改户名和迁进其它人的户口。…… 立遗嘱人:苏婉新 2010
林宇杰、林悦君、林逸超提交落款日期为2010 年 10 月 10 日,立遗嘱人为林宇杰、苏婉新的遗嘱一份,内容大意为,立遗嘱人林宇杰与苏婉新系夫妻关系,为解决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避免因遗产继承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经立遗嘱人协商一致,订立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坐落于、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立遗嘱人用两人工龄补贴,给付现金36500 元购买的公有住房房产系立遗嘱人夫妻共同财产,林宇杰、苏婉新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二、立遗嘱人对该房产的处理意见。
如林宇杰先于苏婉新去世,属于林宇杰所有该份房产的二分之一由苏婉新继承,该房产全部归苏婉新所有。如苏婉新先于林宇杰去世,属于苏婉新所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由林宇杰继承,该房产全部归林宇杰所有。
当两位立遗嘱人先后去世后,该房产作为后去世的立遗嘱人的遗产,如两位立遗嘱人同时去世,该房产为两位立遗嘱人的共同遗产,按以下方式处理,儿子林悦君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女儿林逸超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事项。
由于林悦君没有其他住房,两位立遗嘱人去世后,该房产仍由林悦君及其妻孙静娟、子林浩居住,直至林悦君一家三口拥有其他住房为止。
两位立遗嘱人去世后,如遇到拆迁补偿的情况,林悦君、林逸超其中一方如购置新住房,购置新住房的一方应按照该房产补偿价款的二分之一的数额给付另一方现金。
两位立遗嘱人去世后,如遇到该房产拆迁、转让或者出租,该房产所有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转让价款或者租金,林悦君、林逸超各得二分之一。…… 立遗嘱时间:2010 年 10 月 10 日。林宇杰与苏婉新均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有印章。苏晓鑫、苏俊涛、苏雨霖、苏展鹏对上述遗嘱中苏婉新签字真实性存疑,但经本院释明其未申请鉴定。
裁判结果
坐落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林宇杰继承、苏晓鑫、苏俊涛、苏展鹏、苏雨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林宇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确定
一号房屋购置于林宇杰与苏婉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苏婉新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作为苏婉新的遗产,另一半归林宇杰所有。对于苏婉新的遗产部分,需按照继承规则进行分割。此外,苏婉新生前作为北京市S 公司职工,有固定收入,其与林宇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也应先析产后继承,但本案中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号房屋,对于其他财产未充分举证和主张,暂未涉及进一步分割。
遗嘱效力认定
对于落款为2010 年,立遗嘱人为苏婉新的 “遗嘱”,因未注明具体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且该遗嘱内容未直接体现对其遗产的处分,故在本案裁判中不产生实质影响。
关于落款日期为2010 年 10 月 10 日,立遗嘱人为林宇杰、苏婉新的遗嘱,从内容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从形式上,由林宇杰书写,注明了年、月、日,二人也均签字按印,符合自书遗嘱要件。虽苏晓鑫等对苏婉新签字真实性存疑,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在现有证据框架内,法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一号房屋中属于苏婉新的份额应按此遗嘱由林宇杰继承。
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固定:原告方充分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如购房凭证、遗嘱等,明确了房屋的产权性质和遗嘱的存在。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全面、准确地收集与遗产相关的各类证据至关重要,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知识运用: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遗嘱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清晰区分自书遗嘱和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法律效力,能够准确判断遗嘱的有效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应对质证策略: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原告要保持冷静,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回应。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异议,要积极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鉴定等方式解决,避免无端质疑影响案件走向。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证据链条,清晰阐述自己的观点,增强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