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病危急需用钱,呼吁粉丝购货支持”、“女孩被继母虐待,主播前去解救”、“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在各大电商平台的直播间,“情景剧”一部比一部精彩,“悲惨世界”随时上演。

  网友咨询:

  直播间里“卖惨”带货,构成欺诈吗?

  余国兵律师解答: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有权获取所购商品的完整信息,经营者亦有公开所交易商品信息的义务。直播间里“卖惨”带货,虚构卖惨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使得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余国兵律师补充: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余国兵律师

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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