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2月23日《法治日报》社区版6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实名举报”短视频来维权。但部分网民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对举报内容进行片面解读,甚至夸大事实、捏造证据、恶意诽谤,给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
2022年9月5日至2024年1月16日,江苏淮安男子赵某在其抖音账户发布了百余条实名举报某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视频,部分视频还含有“某村委会贪污腐败分子”“村霸”“某村委会黑心肠,心狠手辣的东西”等过度渲染性词汇。
某村委会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赵某在举报视频中反映的某村委会存在贪污腐败、违规履职等行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查后均回复“不存在举报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其发布的视频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贬损某村委会名誉的违法性,且行为持续较长时间,获得大量点赞、评论及转发,在网络大范围散布,对公众产生误导,降低对某村委会的社会评价。赵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举报的合理限度,侵害了某村委会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视频,并负担某村委会保全视频证据公证费用700元。
赵某不服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言论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表达意见合理正当,赵某发布视频含侮辱性词汇,明显超过舆论监督的必要限度,构成名誉权侵权,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公民或组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视频,应对其举报内容的基本真实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报内容涉及观点评价的,不应当出现侮辱性恶意贬损他人名誉的词汇。举报人发布的举报视频明显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的,应综合举报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后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赵某发布的举报视频,既有事实陈述还涉及观点评价。尽管赵某抗辩其作为村民,有权对村委会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监督。但赵某检举的问题已经由当地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作出回复,其举报视频中事实内容未能达到基本真实的标准,同时举报视频中使用部分侮辱性词汇。赵某长时间发布与事实不符且具有侮辱性评论的举报视频,足以对某村委会的社会评价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事实的客观存在。
来源:法治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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