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
能独立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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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沁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提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村中庙宇进行雕塑彩绘壁画的决定,并成立由六人参与的庙宇雕塑彩绘工程筹备组。
2018年5月24日,某村庙宇筹备组与原告高平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筹备组委托原告承担某村庙宇彩绘塑像工程制作;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工包料方式;合同总价38万元。合同末尾有筹备组成员即本案被告李某等四人的签字,并盖有某村庙宇筹备组公章。
2018年9月25日,原告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捐款方式筹集资金,分四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
后因原告高平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筹备组成员李某等四人及沁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支付原告庙宇彩绘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书上加盖某村庙宇筹备组公章,筹备组成员李某等四人签字,但筹备组实际为被告沁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设立,且庙宇由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筹备组为庙宇彩绘塑像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在执行村委工作任务。因筹备组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筹备组成员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相应工程款应由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综上,判决被告沁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现实生活中,为某工程设立临时筹备组的现象屡见不鲜,临时筹备组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筹备组成员为执行设立单位的工作任务对外签订合同,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单位承担。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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