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杨**的儿子反映:其父亲去年10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其父亲骑自行车过斑马线已经到了路中间,而汽车驾驶员准备驶过斑马线前,路过菱形块,地面上有车让人字样的情况下,未减速,撞上了自行车。交通事故认定上,认定书认定是同等责任。家属不服,已经复议。


具体情况,看视频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汉族,1948年*月*日生,现住高港区, 身份证号:321025194****** 联系方式:1595********

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高港大队)

一、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212021202400002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依法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严*承担本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于2024年10月23日9点18分许,申请人在港城东路张马村社区北侧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申请人由事故点道路北侧由北向南沿斑马线骑行,骑行至道路中央申请人侧面被从东向西行驶的严*驾驶的苏MF*轿车车头正面撞击,造成重伤,事发路口为十字路口,未设立红绿灯,但有黄灯显示减速标识和礼让行人标识及整路段限速40标志。

2、事发时,由于严某驾驶的车辆较远,申请人骑着自行车按照正常交通交规由北向南正常通过,并未下车推行。

3、根据现场视频交警支队对严*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结果,严*当时行驶速度时速高达83码,严重超速100%以上,从申请人出现在南北路进入轿车视线范围到被撞击倒地时长为三秒,(9:18:42--9:18:45)但汽车行驶路长有63米,严*在此期间未有任何减速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过路口应主动减速,严*无视交通法规非但没有主动减速还超速100%以上 ,达到了83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如果他以40码的速度行驶,并且视线不受阻的情况下,正常行驶这么长的距离他采取了措施完全可以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4、在63米的这个距离,严*视线不受阻的情况下,他如果看见前方有人,从主观意识和本能反应就应减速,而不是在快到申请人面前时本能反应来不及形成撞击。

三、综合情理与法理: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方没有下车推行行成了违规,但这不是被撞事故主要原因,不能承担事故责任的一半,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一严*无视交通法规在路口不主动减速,第二严*严重超速100%以上,直接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三,在正前方完全可以踩点刹车降速将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在明明看见前方有人的情况下,仍然超速行驶,无异于故意杀人。如果没有看见前方有人,那就是在走神或者在做别的,主观上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一刀切。用没有下车推行就认定申请人要负同等责任,不考虑于机动车严重超速并且不采取避让直接导致车祸的因素,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对泰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行医药高新区大队(高港大队)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第3212021202400002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对事故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此致

申 请 人:杨**

2025年2月19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