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于济南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养鸟新手
60岁的济南男子孙某(化名)已经退休了,他平时不抽烟也不喝酒,也没有什么不良嗜好,退休后无事可做,天天坐家里郁郁寡欢。2023年9月份,他去公园遛弯,看到很多同龄人都拎着鸟笼出来交流,看着这些鸟儿发出清脆的叫声,看着它们在公园转了一圈还懂得回到主人手上的乖巧模样,孙某突然就喜欢上了养鸟。
老伴觉得这总比天天出去瞎晃悠喝野酒好,于是就对此表示了支持。
然而就跟很多人刚入新圈子一样,孙某一开始就想玩把大的!他也不知道是怎么找到的路子,居然盯上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Garrulax canorus)!总之他买了一只回家养,还跟自己的老伴炫耀表示,自己买的鸟叫是画眉,也不是那么容易能养的,是保护动物呢!
老伴只当他是吹牛并没有在意。
孙某毕竟是新手,很快就把画眉给养死了。他果断又买了一只,然后又死了。咋办?再买一只!就这样,从2023年10~11月,短短2个月,孙某就养死了3只画眉鸟!第3只鸟刚死的时候,孙某其实还有另外2只画眉鸟,当时情况也不太好,孙某怕又折在自己手上,于是就将它们放生了。
事情没完,很快孙某又手痒了,他买了第6只画眉鸟。至此已经花费了4000元!老伴发现这个爱好这么花钱后,天天跟他吵架,尤其是他老是养死鸟,根本就是在白花钱!但是怎么吵怎么劝,孙某就是要养。
老伴对此很头痛,不过很快她对孙某养鸟的事候就不担忧了,因为她该担忧的事情更大条了。
被发现了
具体的原因不知道,总之孙某养画眉的事情败露了.
2024年6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将孙某取保候审,并且将其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因自然是他买卖国家级保护动物,而且还养死了3只!这种行为怎么看都是违法的,对生态环境的平衡造成了破坏。
在同年9月3日,长清区检察院立案;两天后,区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10月25日,区检察院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孙某非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6只,还养死了3只,根据刑法应该处罚。不过孙某有自首情节,因此被判从轻发落。
最终孙某倒是不用坐牢,但是需要赔偿15000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孙某还要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事就这么处理完了。
这个故事告诫我们:千万不要“人菜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