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轮候查封可否提出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一般情况下,案外人不能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是常见的执行措施。当案外人认为轮候查封影响其权益时,能否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简介:

1、孙某与门某原系夫妻,2010年6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门某。

2、2014年7月,孙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未还,张某起诉孙某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孙某名下三套房产。

3、2014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借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4、之后,门某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称对被查封的三套房产拥有所有权。松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三套房产的执行后,原告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2017年2月20日,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认为被告门某(执行案外人)与被告孙某(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6、2017年8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执行被告孙某名下的案涉三套房产。被告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7、2018年8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被告门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8、2021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之前的判决和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驳回被告门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轮候查封是对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中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依据该规定,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后,其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而在先的查封并未解除的情形下,其后的轮候查封不能转为正式查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

2、案外人不能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中,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故其应针对正式查封。而轮候查封产生的是一种预期效力,执行行为的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本案中,案涉三套房屋系由案外人陈某申请并于2014年9月5日被人民法院查封。其后,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轮候查封。依前述,张某所申请的查封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自始并未实际发生查封效力,也不会影响到门某的实体权利。门某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而应针对案外人陈某申请的首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在轮候查封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形下,张某其后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亦失去基础。一审法院受理门某的执行异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规定。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之前的判决和裁定,驳回门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以及张某的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102号],入库编号:2024-16-2-471-004。

实战指南:

1、关于对轮候查封可否提出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问题,涉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涉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诉讼资源合理分配等问题。关于案外人可否不对首封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仅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的问题,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允许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仅就轮候查封提出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第三种观点为折中的观点,仅允许特定情形下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本案所体现的就是第二种观点,即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起到限制案涉财产转移或作其他处分的法律作用。轮候查封法院不是首封法院,不具有处置权,其轮候查封行为不能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如果首封法院对全部财产进行了处分,则轮候查封没有机会产生效力,不可能对案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在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轮候查封时,要清楚了解轮候查封的效力和风险。轮候查封并非即时生效的强制措施,在先查封未解除前,轮候查封不会产生实际的控制财产效果。申请执行人应关注在先查封的情况,了解查封财产的处置进展,以便在轮候查封转化为正式查封时,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如果认为自己对查封标的物享有权益,要准确判断查封的性质。如果是轮候查封,案外人不应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关注首查封情况。若首查封影响其权益,案外人应及时针对首查封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避免因错误针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导致不必要的程序和时间浪费。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本案适用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案外人权利如果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案外人可以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一:《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刘青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青青能否在本案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案涉保全查封虽系轮候查封,但已进入执行程序,日广通远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与刘青青对案涉房屋消费购房的买受人权利已发生冲突,故刘青青有权在本案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对首轮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

案例二:《邢某某与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中,涉案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案外人不对首封提出执行异议,仅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邢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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