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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商业活动与房产交易紧密交织的背景下,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房产归属争议时有发生。本案中,T 公司与钱宇轩之间的纠纷,源于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争议。钱宇轩自 T 公司成立起便是公司股东,曾担任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目前为控股股东。在这样的公司内部关系背景下,双方就涉案房屋的购买、使用及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诉讼。
二、案件详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T 公司,主张与钱宇轩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认为涉案房屋实际为公司所有,要求钱宇轩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产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被告:钱宇轩,T 公司大股东、负责人,否认与 T 公司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主张涉案房屋为自己所有,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借名买房合意是否存在:T 公司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认为通过购房款支付、房屋使用及相关文件等证据可证明。钱宇轩则坚称不存在该合意,购房相关款项为自己支付,房屋一直由自己控制。
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支付主体:T 公司称购房首付款、契税等由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定金由孙悦代公司现金支付,按揭贷款也由公司归还。钱宇轩表示首付款委托孙悦支付,定金自己现金支付,按揭贷款由自己办理并偿还。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手续持有情况:T 公司称房屋由公司出资装修并一直使用,购房发票原件由公司保管,产权证因关联公司抵押贷款被钱宇轩取走。钱宇轩则称房屋始终由自己控制、占有、使用,产权证一直在自己手中,发票曾被孙悦拿走。
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及矛盾点:T 公司提供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电子邮件等证据佐证借名买房事实。钱宇轩对部分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指出股东会决议内容与 T 公司主张矛盾。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T 公司主张与钱宇轩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钱宇轩予以否认,T 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但 T 公司与钱宇轩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达成合意。从购房款、装修款支付情况,房屋手续持有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考量,T 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全部房屋款项、持有全部房屋手续,且涉案房屋出租以钱宇轩名义进行,股东会决议与 T 公司主张存在矛盾。综上,法院驳回北京 T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证据采信与证明责任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由于往往缺乏书面合同,证据的收集和采信至关重要。T 公司虽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部分购房款来源于公司、持有发票等,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全部购房款支付等关键事实。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T 公司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特殊身份关系影响
钱宇轩、孙悦与T 公司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先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关系使得证据的判断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存在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的多种解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难度,需更加谨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股东会决议的矛盾解读
T 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载明涉案房屋系公司四位股东共有的个人财产,与 T 公司主张房屋归公司所有相互矛盾。这一矛盾点削弱了 T 公司证据的可信度,也反映出在处理公司内部房产纠纷时,公司内部文件和决议的内容需综合考量,不能简单作为单一证据支持某一方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关键证据收集与保存
钱宇轩在本案中能够胜诉,关键在于收集并保存了有力证据。如提供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凭条、借款凭证等证明自己偿还按揭贷款情况,租赁合同证明房屋出租情况。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购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权,有力反驳了T 公司的主张。
合理阐释特殊关系
对于与孙悦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与T 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钱宇轩能够合理阐释。如说明与孙悦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在公司担保业务中的合作与矛盾,解释股东会决议形成的背景,使法院能够全面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特殊关系产生误解。
准确把握法律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谁主张,谁举证” 的法律规则,明确 T 公司的举证责任。针对 T 公司提供的证据,逐一分析其证明力不足的地方,强调 T 公司未能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关键事实,从而在法律适用上占据优势,最终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