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的功德箱,本是香客行善积德捐赠“香火钱”的容器。但有些不法分子,竟然对此打起了主意,把功德箱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前一段时间,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岗店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寺庙功德箱内“香火钱”被盗案件。

1月下旬,岗店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寺院工作人员报警称,功德箱中积攒了1年的现金全部被人盗走,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头戴黑色鸭舌帽、黑色面罩,身着黑色棉袄的跛脚男子,趁夜将斋堂的木窗徒手掰碎后翻进室内,并使用工具撬开功德箱。

由于各种零钱散落一地,他还“就地取材”,将一边的蒲团套拆下当做“钱袋子”使用。


为尽快侦破案件,维护安宁祥和的节日氛围,民警立即循线追查。

但诡异的是嫌疑人离开房间后便就此消失,再未出现任何一个监控画面中。

民警便以案发地为中心对周边开展走访调查,逐渐扩大工作范围,最终成功锁定嫌疑人于某。

为尽快破案,民警连夜赶赴当地,在辖区警方的配合下,于次日成功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工具及盗窃财物。


经讯问,嫌疑人于某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于某平日里游手好闲。花钱还大手大脚,经常入不敷出。

为盗取不义之财,于某突发奇想,便萌生了盗窃“功德箱”的想法。

目前,于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记者查询发现,盗窃功德箱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嫌疑人甚至还狡辩称,自己不是偷而是借,菩萨“同意了”。

1、2025年2月20日,泉州安溪县感德镇一村民发视频称,云溪宫一功德箱被四名男子连箱搬走。

监控显示,作案时间为2月18日23点58分许,四名男子很吃力地搬动功德箱。当地村民称,这已是功德箱第二次被盗。

2月21日上午,记者致电安溪县公安局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4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归案,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2、2023年11月,上海崇明警方接港西镇慎修庵报警称,功德箱内香火钱被偷。崇明警方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很快锁定嫌疑人覃某。

民警随即将覃某抓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覃某对盗窃功德箱内香火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覃某于2023年10月中旬驾车前往崇明相关庙、庵踩点,10月23日凌晨,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慎修庵,先后对庵内9个功德箱的香火钱实施了盗窃。


覃某还狡辩称,自己不是偷而是借,“我问菩萨能不能拿功德箱里的钱?”菩萨比“OK”!犯罪嫌疑人覃某涉嫌盗窃罪,被崇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2025年1月12日中午,浦东公安分局王港派出所接到辖区财神庙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名香客在进庙后一直在功德箱附近徘徊且刻意避开工作人员与其他香客,形迹十分可疑。接报后,派出所立即联系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到场处置。最终在民警与市民的合力下,在财神庙门口将嫌疑人姚某抓获,起初姚某还想狡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而当民警从他口袋中搜出被盗的香火钱300元以及作案工具时,姚某才低下头无话可说。

到案后,姚某对自己盗窃庙中香火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因春节临近便打起了庙里的功德箱的主意,于是带着自制工具与小手电筒来到财神庙,先是在财神面前拜了拜,同时查看周围有无工作人员,在确认没有人后便用手电筒确认功德箱内钱的位置,然后再用自制工具从功德箱的缝隙口处伸入粘取装有钱的红包,没想到刚得手就露了马脚。姚某以为拜了财神之后就可以依靠“小聪明”心安理得地发一笔“横财”,可惜这种妄想不劳而获的思想最终让他落入法网。


图说:姚某被警方抓获

目前,姚某因盗窃被浦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供奉给寺庙的香火钱,承载了香客对人生的美好寄托和对愿望达成的感恩。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香火钱属于信徒对寺庙的一种民事捐赠,所有权属于寺庙,如果偷窃达到一定数额和次数,同样也会构成盗窃罪。

2024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女友刘某驾车窜至宜黄县圳口乡中华山寺,利用卷尺和双面胶,窃得寺庙功德箱内的钱财1100元。2024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刘某使用相同的方式在乐安县观性寺窃得功德箱内的两个红包(40余元),后在窜至乐安县招携镇的佛光寺伺机行窃时,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后于2024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先后盗窃三次,其中在实施第三起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盗窃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何某、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偷赃款退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切莫以为小偷小摸不犯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切莫因贪小利失大利,最终身陷囹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袁野 综合瓦房店市公安局、澎湃新闻、新晚报、观海新闻、闽南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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