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网友咨询:

  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认定的?

  孙志军律师解答:

  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孙志军律师补充: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孙志军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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