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晚报
长沙博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科工”)员工费先生日前向长沙晚报全媒体群众工作平台投诉称,今年2月3日、4日(农历正月初六、初七)因未按照公司要求去上班,被公司以“未请假、未来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处理”的理由罚款800元。“2月3日、4日属于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未请假’没去上班,就每天罚款400元,是不是罚得太重了?”费先生委屈地说。
采访受阻
要拿单位的“文件”来才能进去
费先生是湖北黄石人,今年52岁。他说,在公司才做了两个月。加班加点干一个月收入也就是5000元左右,平均下来每天不到200元。自己家里经济负担有点重,现在一天罚400元,一下子被罚掉好几百块钱,确实蛮心痛的。
接到费先生的投诉后,晚报帮帮团记者于2月20日来到位于浏阳的长沙博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打算进去采访了解相关情况。在大门旁的保安值班室,保安叫来一个穿着博大科工工装的中年女性。记者向她出示了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向她说明前来采访的缘由,希望能进入公司找到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你们要拿单位的‘文件’来才能进去”。问她采访有新闻记者证了为什么还要“文件”?她不予回答,转身对几位保安交代:“不要放他们进去!”
由于两位工作人员的强硬阻拦,晚报帮帮团记者未能进入该公司,无法开展正常采访。
长沙博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小华 摄
惩罚公示
一天有30名员工因“旷工”被罚款
虽然未能入内采访,但晚报帮帮团记者在来此之前,得到了一份该公司的内部文件《2025年2月6日—2月13日惩罚公示》。
文件上面加盖了长沙博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发布日期为2025年2月13日,上面公布了因各种原因受到公司处分、罚款的127人(次)名单。惩罚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等。不同惩罚对应不同的罚款金额,从10元至400元不等。
记者在该文件中发现:2月3日即正月初六这天,该公司共有30名员工因“未请假、未来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处理”的缘由,每个人都被罚款400元。2月4日即正月初七,共有15名员工因“未请假、未来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处理”的缘由,每人被罚款400元。其中,投诉人费先生在2月3日、4日因“未请假、未来上班”旷工两天,累计被罚款800元。
记者从该文件中还看到,春节前后(含春节假期)该公司因旷工而被罚款的员工中,有11人属于连续3天旷工、每人罚款1200元。其中,有两人是在2月2日、3日、4日(农历正月初五至初七)连续3天旷工。
此外,在这份《公示》文件中,有3名员工是在2月2日(农历正月初五)即因“未请假、未来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处理”的缘由,各被罚款400元。而这一天按照博大科工的放假规定,仍是春节假期。
部门作为
“能不罚款就不罚款”
当天,晚报帮帮团记者还来到博大科工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据该部门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博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约有2000名员工。2月14日,她得知了费先生的投诉。虽然企业发生类似纠纷后一般由浏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处理,但本着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她主动联系了博大科工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一起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并在2月17日给费先生回了函。鉴于费先生决定从该公司离职,目前公司已决定取消对他的罚款。
据了解,博大科工规定,1月28日(除夕)开始放假,2025年春节放假到2月2日(正月初五)止,2月6日全员上班。上述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受到罚款处理的员工中,有部分员工的“旷工”日期仍在春节假期内,而且罚款数额较大,感觉不是特别好,她建议“能不罚款就不罚款”。
律师说法
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涉嫌“违法克扣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自1月28日(农历除夕)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放假调休,共8天。博大科工要求员工在春节假期提前到岗上班,不从就要罚款合法吗?企业是否可以把罚款作为日常管理的“武器”?记者为此采访了湖南楚知律师事务所的谭钰轩律师。
谭律师表示,企业要求员工春节法定节假日上班实质是加班,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依法按员工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报酬。另外,员工拒绝加班不能等同于旷工。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或未支付法定加班报酬,员工有权拒绝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不得以“旷工”为由进行处理。
谭律师强调,我国法律禁止企业自行罚款,企业无权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旷工罚款”在本质上是违法行为。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属于直接经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即便公司规章制度中有类似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企业不可以把‘罚款’作为日常管理的‘武器’”。谭律师指出,“罚款”属于一种行政权力,若企业以罚款的方式管理员工,已涉嫌“违法克扣工资”,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全额返还并主张赔偿。严重情况下,企业还可能面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记者:黎铁桥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