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指职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为规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或为避免支付欠付工资奖金等款项,在辞退劳动者时与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网友咨询:
离职时与公司约定双方“再无争议”,员工还能起诉公司赔偿吗?
程腾律师解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劳动者不得随意反悔。但情形员工仍能主张权益:
1、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强制性义务,即使约定双方“再无争议”,员工事后仍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补缴。
2、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
3、协议约定未包含员工主张事项。
程腾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程腾律师
江苏王牌(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擅长公司商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事等涉民商事纠纷的处理。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服务每一位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