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第17期(总第21期)
【本期话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身份认定的依据及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典型案例】
在上海,有两家公司:一家叫“某置业公司”,另一家叫“某物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曾是某物业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88%。然而,某置业公司发现,某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竟然把公司名下1800多平方米的房子无偿过户给了别人,这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某置业公司多次要求查看公司的账目和文件,希望查清真相,但某物业公司却一直不理不睬。
于是,某置业公司把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查看公司从成立到2021年的所有重要文件和账目。但某物业公司却反驳说,某置业公司早在2009年就已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已经不是股东了,没有权利查看这些资料。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虽然某置业公司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但直到起诉时,它仍然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公司内部也没有任何文件显示它已经失去了股东身份。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让某置业公司查阅相关文件和账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的知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股东身份未被正式变更,即使签了转让协议,依然有权查看公司的账目和文件。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267-003,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律师解读】
本案裁判要旨强调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股东身份认定的严谨性。法院通过综合考虑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因素,明确了股东身份的认定并非仅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而是需结合协议履行情况和实际登记状态来判断。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具备股东身份。本案中,某置业公司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体现股东身份的变更。因此,法院认定其仍具有股东身份,有权行使知情权。
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审慎态度,避免因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例如,若股东仅签订协议但未完成实际变更,仍应享有股东权利,否则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