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出入包间,却不慎踩空,摔成十级伤残,顾客餐厅争执不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案情简介

康某在某餐厅就餐期间,从包间外出时踩空摔伤,后康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康某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此后,康某多次与餐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经查,某餐厅包间入口处张贴有明显的“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该标识语虽存在因摩擦等导致部分标识受损,但其提示内容依然完整;康某在准备走出包间时并非平常出行径直走出,而是侧身在其左腿迈出包间门口时往左倾斜摔倒,可明显看出其在迈出左腿时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导致的自身摔倒。事发时,从餐厅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某餐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定:由某餐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康某2万余元。

法官说法

01

就餐期间摔伤餐厅有无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尽到相关法定义务。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康某在某餐厅就餐期间受伤,某餐厅未证明对前来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康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02

餐厅与顾客责任“二八开”,法院为何这么判?

本案中,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餐当天走出包间时并非平常出行径直走出,而是侧身在其左腿迈出包间门口时往左倾斜摔倒,通过监控,可明显看出其在迈出左腿时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导致的自身摔倒,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法庭现场调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餐厅包间入口处张贴有明显的“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该标识语虽存在因摩擦等导致部分标识受损,但其提示内容依然完整,另根据事发时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有一定安全隐患,餐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酌定,由餐厅承担20%的侵权责任,康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主动履责、消费者提高警惕,缺一不可。作为餐饮、住宿、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亦应对公共环境有充分的认知,从而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

供 稿: 陈明星、孙正宇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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