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些超市、连锁店等商家为扩大影响力,以优惠、免费、赠送等方式引诱消费者参与其促销活动。有些人禁不住诱惑参与促销,可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商家却往往以“责任自负”等理由推脱责任。

  网友咨询:

  消费者参加商家组织的促销活动时受伤,商家是否要担责?

  王杰律师解答: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危险,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杰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杰律师

2009年毕业于四川轻化工大学,目前在广元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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