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指的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至被正式逮捕前的羁押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这个期限最多37天。辩护律师可以在此期间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见,使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把犯罪嫌疑人从被羁押的状态中解脱出来。
“黄金救援期”实际上是指两个阶段,包括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30天,以及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速捕的7天。“黄金救援期”有两个阶段,就意味着辩护律师有两次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摆脱被羁押状态的机会。如果辩护律师想在这个期间向办案机关提出与强制措施有关的意见,就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
一、刑事拘留阶段
“黄金救援期”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30天内,这个阶段也是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有利机会。因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30天的期限届满之前,就要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如果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公安机关就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比如变更为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
很多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不主动提出意见,不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不强调取保候审的重要性,办案人员可能就会将犯罪嫌疑人直接报捕。那么,辩护律师就少了一次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摆脱被羁押状态的机会。
所以,辩护律师应当格外重视,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条件,有取保的可能性、就应当抓住机会,积极主动地和侦查机关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审查逮捕阶段
“黄金救援期”的第二个阶段,是指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速捕,检察机关有7天的审查期限。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对辩护律师来说,这个阶段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机会。如果律师提出的意见及时中肯,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就会作出不批准违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很多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且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检察机关自然也会同意批准逮捕,就没有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的。
但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提出意见,也是能够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的。我之前办理的很多案件,在该阶段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也都被采纳了,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说,这个阶段是黄金救援期的最后一次机会了,辩护律师一定要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