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一公司发布的《如厕管理规范》引发网友热议。该公司称:为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依据《皇(应为黄)帝内经》医书,规定了最佳如厕时间。规定员工在非指定时段“小号”不得超过2分钟,否则罚款100元。
该文件规定了公司员工如厕时间和不允许如厕时间,例如:10:30-10:40期间员工可正常如厕,11:30-12:00期间则不允许如厕。而在未规定的其他上班时间“小号上厕所”,则不能超过2分钟。
该文件还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身体体质的员工找人力资源申请,无薪如厕,备案。”此外,该文件还公布了违规处理措施:“公司将通过监控随时调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违规将进行10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扣减)。”
文件显示,2025年3月1日开始执行。该文件还称,此管理规范依据《黄帝内经》,发布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息一出,网友、市民纷纷表示“离谱”。不少人质疑,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市民:“我觉得就是一个谬论, 人该上厕所就上厕所,该睡觉就睡觉,按照自己身体的需要去做这个事情。”
市民:“我觉得这个规定很滑稽,每个人的身体状态也不一样,按照《黄帝内经》规定上厕所时间,给人感觉就是霸王条款,对人的健康也不好。”
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向兴其:“根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也就是制定的时候,必须召开民主大会, 听取员工对这条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公示,送给员工学习,这样的条款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条款,规章制度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公司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要有合理性。”
律师认为,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出台如此细致的如厕规定,显然有违法律精神。此外,通过随时调取监控员工如厕情况,还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而医生也表示,这一规定也缺乏科学依据。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主治医师 许栩:“保持规律的排尿习惯,对于维护生殖泌尿系统的健康固然重要,但强行控制排尿时间,长久以来可能会引发膀胱功能障碍、尿路感染、肾损伤、生殖系统疾病等一系列问题。”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出台这一规定,或许是想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员工“带薪如厕”。但这种做法显然是本末倒置。 真正的高效管理, 应该建立在尊重员工、关注员工需求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限制员工基本生理需求来实现。
据了解,当地街道相关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约谈教育,并开展普法宣传,该管理规定当天已被叫 停、撤销。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编辑:马啸楠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