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调解并督促履行了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1年5月,刘某雇佣白某在其承包的敦煌市某家属楼改造项目上进行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并约定垃圾清运费标准为一拖拉机120元,后白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垃圾清运工作。经双方结算,刘某向白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多年来,白某一直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联系后得知,刘某欠白某的垃圾清运费,虽系刘某个人出具的欠条,但实际为刘某与第三人合伙承包的项目上产生的费用,刘某与第三人之间纠纷未解决完,故一直未向白某履行给付义务。了解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刘某释明,其出具欠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刘某与第三人的纠纷与白某并无直接关系等。最终,刘某解开心结并与白某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后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前,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刘某委托其妻子主动向白某履行了第一期款项,并表示第二期款项亦会按期主动履行。
法官就是那把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法官就是把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内心道德紧密联系起来的搭桥人。法院主动督促履行,既充分调动了当事人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又为权利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获得感。(何瑞)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