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配合交警执法

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日

在柯桥马鞍街道一男子

遇到交警设卡检查时

为逃避检查和处罚

竟强行冲卡逃离现场


(▲冲卡车辆行车记录仪画面)

2月17日晚

柯桥公安交警大队马鞍中队

在辖区兴滨路与北五路交叉口路段

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

一辆黑色轿车向卡点驶来

执勤人员见状立即上前

示意车辆停车

依法接受例行检查

但是

小车驾驶员突然猛踩一脚油门

向左转入停车场

而在停车场出口路段

另一支交警执法分队正严守以待

男子 丝毫不顾交警的喊话和阻拦

强行冲卡逃离了现场

经过1个多小时的搜寻

执法民警在一处工地

找到了冲卡的车辆

且驾驶员陈某和乘客张某正在车内

经检测

驾驶员陈某酒精呼气值

13mg/100ml(未达处罚标准)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并且冲卡行为已

构成阻碍执行公务

据陈某交代

事发当晚他和张某 聚餐饮酒后

两人抱着侥幸心理 驾车回家

当发现路口有民警查车时

陈某和张某都慌了

在张某的怂恿下

陈某踩油门冲卡


目前

陈某和张某因阻碍执行公务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小课堂

(一)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醒:

公 安机关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遇到交警设卡检查应积极主动停车配合,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将是一杯自己酿造的“苦酒”。

来源:柯桥警方

小编的工资就靠你们啦!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