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配合交警执法
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日
在柯桥马鞍街道一男子
遇到交警设卡检查时
为逃避检查和处罚
竟强行冲卡逃离现场
(▲冲卡车辆行车记录仪画面)
2月17日晚
柯桥公安交警大队马鞍中队
在辖区兴滨路与北五路交叉口路段
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
一辆黑色轿车向卡点驶来
执勤人员见状立即上前
示意车辆停车
依法接受例行检查
但是
小车驾驶员突然猛踩一脚油门
向左转入停车场
而在停车场出口路段
另一支交警执法分队正严守以待
男子 丝毫不顾交警的喊话和阻拦
强行冲卡逃离了现场
经过1个多小时的搜寻
执法民警在一处工地
找到了冲卡的车辆
且驾驶员陈某和乘客张某正在车内
经检测
驾驶员陈某酒精呼气值
为13mg/100ml(未达处罚标准)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并且冲卡行为已
构成阻碍执行公务
据陈某交代
事发当晚他和张某 聚餐饮酒后
两人抱着侥幸心理 驾车回家
当发现路口有民警查车时
陈某和张某都慌了
在张某的怂恿下
陈某踩油门冲卡
目前
陈某和张某因阻碍执行公务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小课堂
(一)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醒:
公 安机关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遇到交警设卡检查应积极主动停车配合,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将是一杯自己酿造的“苦酒”。
来源:柯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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