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一个名叫阮晓东的男子多次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构研究员等名义进行有关活动。

2月2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的《新经济导刊》杂志社发布声明「打假」。

《新经济导刊》杂志社表示:阮晓东是《新经济导刊》杂志社原编辑,已于2018年4月从《新经济导刊》杂志社离职,其从未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研究单位工作,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构研究员,其各项活动与杂志社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均无任何关系。对其假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杂志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看到这条新闻的第一反应:这家伙难道不构成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吗?

转念一想,《新经济导刊》并没有报案,其中一定有原因。

我查了一下网上的资料,这个阮晓东以“中科院博士,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研究专家、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宏国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城市发展部部长,东方汇智 管理研修院高级研究员。东北亚开发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多家智库特邀专家”等身份,多次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研讨会、授课等。

阮晓东自称:“多年宏观分析及经济咨询经历,具备数量经济分析和全产业链分析双重能力,以国际国内互动的视角解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战略决策的平衡、基本面和不确定性,致力于中国宏观经济、“一带一路”战略热点、新型城镇化和综合改革配套等方向课题的研究工作。讲课注重逻辑思考与发展纵深,启发学员系统化战略观察和分析,特别注意课程对企业的战略应用价值。”


如果阮晓东热衷于参加上述论坛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扬名,或者以演讲、授课的方式取得授课费,还真的不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阮晓东虽然以假冒的身份进行授课,但确实为听众提供了知识传播服务,还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那么,能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呢?

这取决于他锁冒充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这一身份的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什么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招摇撞骗罪的核心要件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对象必须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后果为破坏国家机关公信力或他人合法权益。

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性质,我查了一下,根据其主页的介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策咨询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外发展研究资源,不断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原来这是个事业单位,并不是国家机关。

而冒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

有时候,我都怀疑这些骗子背后是不是有个特别厉害的律师在给他们支招,怎样行骗而又能逃避法律打击。

提到这个事情,我不禁又想到了另一个同样热衷于冒充“辽宁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副主任”、”辽宁生态文化旅游管理中心主任”等身份到各地参加学术会议的骗子:魏新河。

我曾经写过一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阮晓东和魏新河,还真的是学术双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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