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江苏2例入选。

一、申某某等人诈骗案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谢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务部等,分别由郝某某等人担任部门负责人。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

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先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再进一步通过夸大产品功效等话术层层诱导,诱使被害人购买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

经核实,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进行销售,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受理和审查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公安局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陆续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等人将不具有治疗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夸张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被害人购买药品所希望达到的治愈糖尿病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案的财务账册、公司后台销售管理系统数据等相互印证,可以据此认定全案诈骗数额2亿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陆续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诈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主犯申某某、谢某某等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提出可以从轻的量刑建议。对于诈骗团伙中的中层及下层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涉案金额、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况,对胡某某等6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追赃挽损。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等,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江阴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冻结申某某、谢某某资金8000余万元,查封汽车3辆。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期间,江阴市检察院又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合计3000余万元。

参与协同治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中发现,老年人容易轻信电视广告中的“专家说法”,被诈骗分子诱骗钱财,遂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短视频、社区普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甄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针对申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短片,引导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对广告制作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针对申某某等人利用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向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强化寄递安全责任。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落实寄递安全责任。

二、陈某甲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某某集团公司系“某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8年,陈某甲在未经某某集团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一处民房内灌装假冒的某某豆奶粉,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在周边多个省份进行兜售。为掩饰其假冒某某豆奶粉的事实,陈某甲在2021年下半年有意取得某某集团公司半年期限的经销代理权限。

经查,仅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陈某甲向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某某豆奶粉33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1万元。现场扣押已经加工完成的假冒某某豆奶粉523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另查明,杨某某向陈某甲销售带有“某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及纸箱11万余个;窦某某、陈某乙为陈某甲制造溯源二维码9.7万个。

2022年5月9日,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某某集团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4日,该局将案件移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铜山区公安局)办理。经公安机关商请,徐州市、睢宁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对扣押的假冒某某豆奶粉进行质量检测,查清涉案产品质量。二是通过梳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实现对商标标识制造商、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三是针对陈某甲2021年取得某某集团公司经销代理权限后真假混卖的情形,结合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进行甄别,扣除销售的正品数量,从而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四是及时对扫描二维码后出现的验证信息进行提取,以完整、有效固定电子数据。

2023年1月31日,铜山区公安局以陈某甲、窦某某、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睢宁县检察院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假冒豆奶粉的维生素D含量和钙含量与标识不符,但豆奶粉中蛋白质、水分、菌落总数等核心指标均符合国家关于豆奶粉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故陈某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准确认定罪名。关于窦某某、陈某乙提供溯源二维码的行为,经审查,扫描溯源二维码后跳转的验证页面显示“某某”商标标识,溯源二维码主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窦某某、陈某乙二人与陈某甲不存在事前、事中通谋,遂依法将该二人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此外,宽严相济,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考虑涉案豆奶粉系在小作坊中生产灌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严厉打击,遂对在案7名被告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充分考虑其具体行为作用、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建议对制假源头主犯依法严惩并适用实刑,对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较小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3年2月28日,睢宁县检察院以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8日,铜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某、窦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代理经销商知假售假等问题深入剖析原因,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食品安全领域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加强对代理经销商的监管,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宣讲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让公众及时了解最新造假手段,提升消费者鉴别真伪的能力。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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