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
尤其是在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
到底以哪项为准?
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1年11月,大壮与前妻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明。2007年3月,大壮与阿美再婚,阿美带着和前夫的女儿小婷与大壮共同生活。
2023年5月,大壮被确诊为肝癌,同年7月,大壮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助,以及与阿美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阿美继承。
同年10月,大壮因病去世。阿美、小婷、小明3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小明称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也无人见证,继母阿美照顾父亲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改由参照法定遗产继承的方法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
经查,大壮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元、丧葬费为7000元。大壮父母在大壮去世前均已亡故。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大壮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大壮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小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大壮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大壮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大壮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大壮与阿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阿美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阿美个人继承。
而一次性抚恤金系大壮死亡后产生,属于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贴,应属于死者的继承人共有,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故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死者第一顺序承继人平均分配,即由小明、阿美、小婷平均分配。
丧葬费则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因大壮的殡葬事宜由阿美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应由阿美享有。
法院依法判决大壮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由阿美享有和继承;大壮的丧葬费由阿美享有;大壮的一次性抚恤金由阿美、小明、小婷各自分配享有。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纠葛,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我们既要保护遗嘱人的信赖利益,也需兼顾公平原则。只要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而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财产,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则仍应适用法定继承。实践中,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提前做好遗产规划,明确财产分配意愿,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源: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向好英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