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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手段,导致债权人即便赢得官司,也难以实现债权。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基本案情

01

被告王小某经营一家养殖场,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王小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然而,借款逾期后,王小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小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小某仍未履行义务,李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王小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调查发现,在李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期间,王小某将其名下的养殖场低价转让给了其父亲王某,并变更工商登记,将养殖场登记在王某名下。这导致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暂时被终结执行。

李某认为,王小某与王某之间的养殖场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债权实现,依法有权诉请撤销。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王小某与王某的养殖场转让行为,并将养殖场的工商登记恢复至王小某名下。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转让行为诉请撤销。具体到本案,王小某在李某提起诉讼期间,将其名下的养殖场低价转让给其父亲王某,导致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执行而执行不能。王小某具有转移、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际损害了债权人李某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李某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王小某与王某之间的养殖场转让行为诉请撤销,并有权诉请将养殖场变更工商登记恢复到王小某名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被执行人)以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小某低价转让养殖场的行为,导致执行不能,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小某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诚信惩戒,其生产经营、生活出行等方面也会受到诸多限制。

考虑到李某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其生效债权,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为民目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促进双方和解。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联手,共同向当事人释明撤销权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并结合双方原有的亲戚朋友关系,引导当事人讲诚信、重亲情友情,避免成为“老赖”。经过法官们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李某自愿放弃利息,王小某当场还清了借款本金。李某当场撤回撤销权案件的起诉,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两案同时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03

债务人(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故意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的,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同时,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如果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此外,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因此,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及时履行债务,不要心存侥幸。而债权人作为债权利益实现的第一责任人,应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现不当行为时,应及时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并向法院等权力机关提供证据和线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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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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